1、社保和公積金都是必須為員工繳納的么?
社保和公積金都是用人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并不存在社保必須交、公積金無所謂的說法。另外,不僅要繳納,還應當足額繳納,很多企業都是按照最低繳納基數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在社保入稅之后,對這方面的稽查更加嚴格,操作不規范的企業很容易招致處罰。
2、員工自己要求不繳納社保有效么?
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即便員工自己要求無需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并且寫下保證書、承諾書,單位據此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但當員工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員工的訴求還是能夠得到支持的。為數不多的例外是,員工在其他公司已經并且持續繳納了社保,這時,新公司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社保。
3、未依法繳納社保公積金的法律后果?
社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交收滯納金;對用人單位處以1-3倍的罰款;強制征繳;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到五萬元的罰款。
4、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時,社會保險繳納標準怎么確定?
一般情況下,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1)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要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此作出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執行的;只有在符合以上兩種條件這時,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才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執行。
5、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離職時員工可否要求將相關保險費補償給個人?
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保險待遇和賠償金,但是不能直接補償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