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未婚先孕但卻最終分手。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訴男方支付撫養費,經法院調解雙方約定將男方支付的“分手費”折抵成“撫養費”。然而,男方反悔并起訴女方要求退還分手費,通州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男方訴請。男方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駁回上訴。
2018年男子張某通過某相親交友網站與女孩孫某相識,兩人戀愛后孫某懷孕,但此后雙方因故分手并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張某支付孫某分手費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孫某打胎后再付。結果張某付了25000元但孫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兒子,并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在法院調解撫養費糾紛過程中,雙方同意將已付25000元折抵張某應付撫養費。事情本應就此告一段落,誰曾想又起風波,事后張某以孫某違約生子為由起訴要求孫某退還25000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撫養費糾紛調解中達成抵扣合意,現張某就同一訴爭標的又向法院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遂裁定駁回張某起訴。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涉案25000元已達成抵扣合意,張某就此反悔并起訴要求孫某返還該25000元,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原則,構成濫用民事權利行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當遵守“禁止反言”原則
本起案例系情侶分手后未婚生子引發的人身及財產糾紛,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戀愛倫理、非婚生育、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社會問題,又折射出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禁止反言”規則等法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一個文明理性的現代社會,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對承諾理應信守,不能出爾反爾,延伸到民事訴訟領域即為“禁止反言”規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對自己做出的各種言詞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本案中,張某與孫某戀愛不成達成分手協議,約定一方付費一方打胎,雖然孫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但既然孩子降臨于世,就是平等鮮活的生命,張某、孫某作為父母應盡撫養之責,雙方在法院調解撫養費糾紛中同意將分手費25000元折抵孩子撫養費,說明雙方就該款處理達成新的一致意見,雙方對此均應遵守,不得反悔,而張某事后又起訴欲要回該款,違反了自己在先言行,有悖誠信原則精神,故未獲法院支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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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