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國內許多企業都出現了經營困難的情況。
為了降低成本,扭轉困局,在用工方面,一部分企業采取協商降薪、經濟性裁員等措施;另一部分企業則對勞動合同到期者,不再續簽。
那問題來了,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
勞動者就只有“卷鋪蓋走人”了?
答案:當然不能就此罷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翻譯一下就是:
1、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有續簽意向,用人單位不續簽的,要給勞動者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無法續簽勞動合同的,要給勞動者補償金;
3、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不給補償金。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不要走得太快了,一定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那問題又來了,作為勞動者,
你可能會問:我該要求單位給多少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
1、張姐和XX公司簽了一份3年的勞動合同滿期了,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3500元。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張姐可以要求公司補償3500*3=10500元;
2、張姐在XX公司簽了一份3年零7個月勞動合同滿期了,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3500元,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張姐可以要求公司補償3500*4=14000元;
3、張姐在XX公司簽了一份3年零5個月勞動合同滿期了,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3500元,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張姐可以要求公司補償3500*3+3500*0.5=12250元。
【注:以上勞動合同均為第一次簽訂,為方便理解條款,特設定了月份】
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小編以上舉例都只是假設了勞動者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者的補償金應當如何計算的情況。
那問題又來了,
張姐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
張姐想簽,公司不想簽,張姐該獲賠多少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張姐沒有出現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還想和公司繼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是法定義務。如果公司不續簽,其行為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張姐支付賠償金。若張姐兩次勞動合同加起來為6年,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4000元,那么其獲得的賠償金應當為4000*6*2=48000元。【參見案例:(2018)粵民再81號】
總之,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要求補償或賠償。用人單位不要欺負勞動者,勞動者也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利益。(選自學法小記 作者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