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有時有些直接證據很難取得(如書面簽字的欠條等,那么進行電話錄音可能是一種簡單有效的補充證據。由于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況進行下的,對方不會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強,因此取證比較容易,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這種方式。雖然錄音證據在我們日常行為準則中不被認可,認為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但是不違背一般法律行為準則的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應當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那么,如何進行電話錄音才有效呢?我們一般應該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被法院認可。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者是他本人,這時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種錄音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者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如果對方對錄音證據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師哥最后想告訴大家的,錄音證據雖然有可信度,但是不要過度迷信,不要一發生什么事情都去錄音取證,很可能會造成信用危機。同時,證據是要提前準備,不要等事后取證條件不在時候再去取證,那樣的話基本上會取證不能或者取證不合法,希望大家謹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