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把財產給其中一子女的,是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的。
我國的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遺囑的效力
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書面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準備好要求的材料,親自到公證機關進行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自書遺囑需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進行代書,注明年、月、日,最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進行簽名。
(但以下人員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①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②繼承人、受遺贈人;③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另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