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公司章程約定員工離職前,須轉讓股權符合法律規定嗎?
網友咨詢:公司成立時章程及員工持股協議中均未約定離職后要轉讓股權,現大股東想利用其三分之二強股權強行修訂公司章程,迫使離職員工轉讓其股權,這樣做合法嗎?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馬婧律師解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職工離職時必須轉移所持有的股份。但是職工轉讓所持有的股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轉讓。且公司不能規定當職工所持有的股份在自由轉讓的情況下不能轉讓時由公司收購。
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外,通過員工還有簽訂一些協議,必須有配套資料完善才行。
公司會的召開一定要按合法的程序進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地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馬婧律師解析:
股權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1、向合伙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2、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只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里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后收回剩余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于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伙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馬婧律師,擅長處理民商事糾紛及知識產權保護及風險防范業務,在執業期間為多家公司尤其科技類公司提供專業法律服務,涉及類型包括訴訟爭議解決、公司日常法律顧問及知識產權和公司治理等專項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