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奔馳定速巡航失靈120km/h高速狂奔"事件出現轉折。
日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涉事奔馳車制動系統、巡航系統均工作正常、無故障,事發時不存在失控情況。
不過,此事并未就此畫上句號。
5月28日,有第三方律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僅憑上述鑒定意見書,不能直接認定車主撒謊,車主也可申請重新鑒定;但如果證明車主故意虛構事實,則其涉嫌故意損害奔馳公司商譽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車主薛立山向南都記者表示,暫時沒有重新鑒定的想法,由于鑒定意見書內容較為專業,目前他也在咨詢一些懂車人士,之后會和律師商量后再做決定。他還透露,目前涉事車輛包括其定速巡航功能,他仍在正常使用。
4月27日,涉事奔馳車接受了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檢測。
疑問1:這份鑒定意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月27日,涉事奔馳車接受了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檢測--據其官網介紹,該中心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于2012年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從事機動車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的第三方機構。
司法鑒定委托書顯示,檢測由車主薛立山、銷售方焦作鵬龍得佳汽車銷售公司及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委托。
5月28日,北京京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乃超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鑒定意見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當中的一種,鑒定意見是否有法律效力,形式上需要符合鑒定意見的要件。此次事件中,鑒定機構具備相應資格,鑒定主體合法;鑒定由各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程序合法。
因此,從形式上看,這份司法鑒定意見在經過法庭質證無誤后,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涉事奔馳車不存在制動系統巡航系統失靈的事實的依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向南都記者表示,只要鑒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違法事由,該鑒定書可以認為是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對三方均有約束力、合法有效的鑒定書。
不過,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建鋒指出,如果這份鑒定意見書被新的鑒定意見書推翻,或這份意見書有重大錯誤,或鑒定人員存在受賄嫌疑等,則這份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就沒有法律效力。并且,鑒定是否由辦案機關委托,也影響鑒定意見書的使用和認定。
事發后,車主開通微博,名為"奔馳神車手",認證信息為"業余賽車手"。
疑問2:能否根據鑒定意見認定車主撒謊?
日前,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涉事奔馳車制動系統、巡航系統均工作正常、無故障,事發時不存在失控情況。
這一結論與車主此前聲稱的情況相矛盾。而車主薛立山在鑒定意見公布后,仍聲稱事發當晚確實經歷了奔馳失控。鑒定意見書能否證明車主在撒謊?
楊乃超表示,該鑒定意見與車主一直聲稱的"定速巡航系統失靈"不相符,不能證實車主的主張。但事發時現場情況比較復雜,第三方機構的檢測無法全部還原,"個人認為,僅憑一份鑒定意見,尚不能直接認定車主撒謊。"
張建鋒認為,這份鑒定意見書雖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充分證明車主在撒謊。要想證明車主撒謊,還需要有如下證據:現場視頻錄像、證人證言、現場勘察筆錄、車主陳述等相互佐證。"這份鑒定意見書還不能作為最終的定責依據,不能僅憑此就說車主撒謊。要結合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才能定責。"
張建鋒指出,對于這份鑒定意見書,車主也可提出質疑,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換一家鑒定機構,也可以聘請車輛鑒定專家對這份鑒定意見書提出疑問和質疑。
趙良善向南都記者表示,上述鑒定書只是對鑒定申請事項的專業判斷,不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僅依據鑒定書判定過錯,亦無法依據鑒定書判定車主撒謊,需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具體責任劃分應該在審判過程中,經質證、舉證、案件事實等綜合判定。
趙良善認為,此事件中,事發時奔馳車車速如果真無法降下來,應綜合判斷是否因其他故障導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該奔馳車的經營方負有舉證證明該奔馳車無瑕疵的責任。如果經舉證、法院審理后,奔馳車輛無任何瑕疵,那么,可以認定車主存在撒謊行為。"
河南高速公安此前公布的3.14定速巡航事件路線示意圖。
疑問3:若涉事車未失控,車主應擔何責?
自3月14日事發后,"奔馳定速巡航失靈120km/h高速狂奔"事件已持續發酵2個多月。若最終證實涉事車確實無故障、未失控,車主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趙良善表示,如果涉事車確實無故障,而車主此前報警聲稱車輛失控,超速行駛,迫使交警不得不動用大量警力協調路況、清理收費站,維持沿途100公里的行車秩序,那么全部過錯將歸責于車主,車主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楊乃超指出,謊報警情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是車主人為原因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該車輛以120公里每小時的高速行駛,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過,張建鋒指出,人為原因分為故意和過失,如果是車主故意使車輛失控,涉嫌危險駕駛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車主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車輛失控的,則不涉嫌犯罪。
此外,趙良善認為,車主的大規模宣揚行為將直接導致奔馳車輛的信譽受到影響,社會評價降低、銷量降低,該奔馳車的廠家、銷售方均可要求車主停止侵權并道歉,同時要求其賠償損失。
張建鋒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車主是故意想潑臟水給奔馳,故意把無故障的車聲稱"失控",奔馳公司可以追究車主的法律責任--既包括民事的侵權責任,要求車主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也包括車主可能要承擔涉嫌故意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過,張建鋒認為,"僅憑一份鑒定意見書,不足以證明車主有故意潑臟水給奔馳的主觀故意,不足以讓車主承擔民事侵權和刑事法律責任。"
楊乃超也認為,如果車主并非故意虛構事實,而是因為當時情況特殊,存在主觀上的認知錯誤,則不應該構成侵權或犯罪。
采寫:南都記者 劉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