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許多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會采取錄音的方式記錄事件發生的過程。一旦發生糾紛,則以錄音作為支持自己的證據。這種錄音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會予采納?
實踐中,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被法院認定,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在合理場所進行,切不可采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根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關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的規定,法復[1995]2號批復所指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應當理解為系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隱私場所進行的偷錄并侵犯對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明確了該司法精神。
2、對方的言語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于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4、錄音資料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佐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三)的規定,要確認錄音的證明力,錄音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無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