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男女領取結婚證的時間點來劃分,可以將夫妻財產分割為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在多數情況下夫妻結婚之后一方取得的財產往往都是按照共同財產對待處理。不過若是一方的特有財產,若上文中提到的幾種財產,雖然是在結婚之后取得,但也不得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后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二、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后婚前財產也不能轉為共同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布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沖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性收入不是屬于再分配,而是屬于初次的分配;一般對于轉移性收入才屬于再分配;財產性的收入一般就是公民通過資本或者是技術和管理等從而產生的收入,而對于勞動者的工資就是屬于初次分配。
一、財產性收入屬于再分配嗎?
不屬于再分配;
財產性收入算初次分配,轉移性收入屬于再分配。算財產性收入,也稱資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參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自2007年10月,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十七大報告單行本第39頁第7段、第8段,人民出版社出版),"財產性收入"這個新名詞就被公眾關注,并被列為人民網的特別欄目"十七大關鍵詞之三"。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雖然只占比大約在2%左右,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從中使得人民對此認識的更加清楚。
二、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再分配一般不是針對于財產性的收入,而對于在分配是屬于國家性參與的分配才能在此范圍之內,只要是屬于公民的收入那么都是第一次的分配,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不同的收入就會劃分為不同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