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信息溝通交流一般是電子信息,電子證據也是我們民事訴訟審判中比較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即時聊天工具包括微博、微信等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將在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微信聊天記錄可當證據,如何確保證據為有效證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下相關內容。
一,2020年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成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決定明確,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該決定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二,如何確保證據為有效證據
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旺旺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即時通信形式形成的證據,應提供相關的打印件或截屏,截圖的內容應完整,包括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等,當庭出示時應提供接收的手機、郵箱以核對真偽,并最好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并提交。
很多人關心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保全問題,”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要慎用。同步云端的微信記錄由原始記錄復制而來,屬于”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依據。因此,切忌認為”同步“操作即”萬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證據保全。
此外,電話錄音應保留原始載體,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在微博、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除了要進行詳細完整的截屏,還可以錄屏制作完整視頻。
這次決定的頒布,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小編提醒大家你提供的證據一定要是提供原始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