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東西是我們日常生活中避免不了的,借的東西越私人越重要相應的對對方也就越信任,雖然說借東西是人際關系中重要的一環,但是大家對自己的東西一定要有“界”。有些東西,再好的關系再好也不要輕易外借,有借無還是小事,東西損壞也是小事,出借方明明是好意,最后卻要因此負法律責任可就麻煩了!這樣的例子真的太多了,以下這4種東西,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注意!
1、私家車
即自己名下的車輛,相信有車一族一定都有過親朋好友來“借車”的經歷,借或不借都是兩難,不借呢怕人說太小氣;借了吧,一是怕車子出事,更怕的是人出了事。其實,無論是出于什么角度考慮,私家車最好都不要外借,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下面3種情況,借車人也得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出借人明知車輛有故障或某些功能存在一些缺陷卻將車借出,結果該故障或缺陷導致了事故發生的;二是出借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駕駛人沒有駕照(有的人沒有駕照卻會開車)卻還是將車借出的;三是明知或應知對方飲酒(或服用了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抑或是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有不適宜駕駛的情況時,仍將車借出的。
2、身份證
身份證不需要多說,這是我們每一位公民的身份象征,拿著別人的身份證即使對方不到場,也可以以對方的身份辦理許多業務。因此出借身份證是“大忌”,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也明確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出借身份證極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辦理過戶等,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麻煩。如果這些后果沒有在第一時間察覺到,那么時間久了出借人更難證明這些業務不是本人辦理,要么蒙受經濟損失,要么承擔刑事責任!
3、醫保卡
醫保卡可以用于醫療報銷,有的人平常認為繳納醫療保險沒有用,等到生病住院的時候才后悔,到處找人借醫保卡用。這種將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在騙保;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規定,騙保可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4、不動產權證
一般來說不動產的價值都是很高的,有的人認為不動產權證即使是借出去,借用方也無法改變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信息,借出去有什么關系呢?要這么想就錯了,就拿房屋的不動產權證來舉個例,若有不動產權證,又有業主的身份證等其他輔助身份證明的話,是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尤其是擔保、抵押之類的,很難立即發現,等到東窗事發可能就追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