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我們都覺得這是社會常識,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現實情況是在實踐中還是會出現員工未繳社保的現象。未繳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1、非自愿不繳納社保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愿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
2、自愿不繳納社保
實踐中會出現一些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用為自己繳納社保費,而是改為工資。
那么,如果員工自愿不交社保,違法嗎?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嗎?
實踐中,有的員工不愿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現象并不罕見,尤其是對于外來務工及一些流動性較強的工作崗位人員而言,處于社保異地轉移難及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費用的考慮,更偏向于接受與公司協商將本應繳納的社保金歸入到工資內直接支付給員工自己的方式。
初看,這似乎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對于員工來講,可以實際上多拿一部分工資,對于公司而言,省了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
不過,法律明確規定社保金的繳納是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一紙協議得以免除。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1.勞動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
2.工傷賠償無法避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后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那么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3.養老金的支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4.面臨強制征收風險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企業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繳納。這對企業為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總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員工自愿的,企業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所以為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企業應該為每一位員工繳納保險,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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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綜合整理自勞動法寶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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