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確定建立勞動關系,而解除勞動關系則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三種: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以及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其實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由一方先提出,因此總的來說,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辭退和離職的事情。
在普遍認知里,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如何賠償就是看如何解除的合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辭職則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實際上這種認知是不對的,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不是由辭職或辭退來簡單定論的。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看辭職或辭退,用人單位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指雙方不存在勞動爭議,對解除勞動合同這一結果沒有異議且雙方在勞動關系中均不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若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補償金;若是勞動者先提出,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則要分是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適合崗位、嚴重違紀、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在外兼職且經單位警告后不改正的、提供虛假材料以欺詐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并且根據勞動者過失的具體情況,還可以就"給單位造成損失"一事要求賠償。
而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者醫療期滿無法返回原崗位工作且單位無法安排合適的崗位、在員工轉正以后才被證明無法勝任崗位工作且經培訓后仍無法勝任等情況。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同樣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情況就比較簡單了,在試用期內或因個人原因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辭職的情況下,若是因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未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或因其他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賠償。并且,如果因用人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的,用人單位除了應支付解約補償金外,還應支付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