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來問我: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被公司無故調崗、降職、降薪、逼迫辭職,自己辭職能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這些年我做職業規劃咨詢中,這樣的情況很多,有些也是網友或者粉絲來求助我,可見這樣的現象還是很普遍。
總得來說,中小民營企業中遇到這類事更常見,主要的特點是:
第一,企業老板不懂勞動法,或者無視勞動法;
第二,員工勞動法知識也不懂,維權的技能欠缺;
第三,當地的監管并不嚴格。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說說個人的一些看法,僅供參考。
一、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不能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員工與企業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企業一般情況下就不能解除勞動關系。
除非是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或者觸犯了刑法等。
所以話題中這家企業還算知道點勞動法的內容,所以變相調崗、降職、降薪等來逼迫員工辭職。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職降薪
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沒有主動解除你,但是也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給你調崗或者降職降薪。
員工與企業簽定了勞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寫明員工從事工作的具體崗位、薪資待遇等。
如果企業未征得員工同意就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顯然是違法的行為。
我的建議就是作為員工,你保留好勞動合同的正本,以及企業違法給你調崗、降職降薪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公開的文件、調崗位或降職降薪通知單、有關郵件等等,以后勞動仲裁就是證據。
這里我要補充說明一點,有關于降職的問題。
因為崗位和職務還是兩碼事,比如你從事的是技術崗位,但技術部經理可以是個行政職務,企業有權利單方面聘任你,期限也可以設置一年或者多年,根據你的工作表現,企業是可以免去你的職務,但原先勞動合同上的崗位卻不能輕易調整。
三、企業希望你主動辭職,如果你不甘心就這樣走,要注意落入“陷阱”
有些企業,會變著法子希望員工主動離開企業。
比如以你的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要求給你調崗或降薪,所以老板派HR來找你談個話,大概意思就是和你溝通公司的安排,然后你還沒搞清楚狀況,談完后就稀里糊涂在談話記錄上簽了個字,這就表示你已經同意企業這樣的安排。
所以你事后再去勞動仲裁,就成了自相矛盾,一方面自己簽字認可,一方面又是要維權。
還有些員工更沒有法律意識,企業讓你主動寫辭職報告,還真的寫了一封交出去,結果事后覺得又不想走,再也拿不回來了!
總之,在你沒有考慮清楚這件事前,不要在任何不確定的文件上簽字什么。
四、遇到這類情況該如何維權?
企業單方面給你調崗(尤其是調整的崗位和你原先的崗位差異較大)、降職降薪的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去勞動部門維權。
我覺得兩個渠道,第一就是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把企業的違規行為檢舉下,讓監察大隊來介入檢查;第二就是直接去勞動仲裁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
當然,你自己一個人孤立無援,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當地工會組織的幫助。
維權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有些證據在你手上的保管好,一般都需要原件。但最好是紙質文件和官方郵件,比音頻這種來得要有效性更強;
第二,有些證據你不太拿的出來的,因為是企業方發布的內容,那么因為雇主方的身份,企業必須要來舉證,這也就是勞動仲裁里頭的“誰決定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