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該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計算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特殊的情形,有些不常見的情形出現了,經濟補償到底該怎么計算呢?下面筆者就來給大家說說相關的實務問題。
一、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即計算年限分三種:一種是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就是半個月;第二種是半年以上的,不滿一年,經濟補償就是一個月;第三種是滿一年的,經濟補償每一年補償一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是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開始計算,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或者連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
存在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構成混同用工的,在不同的單位工作的年限需仍要連續計算的。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改變名稱等發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變更前的工作時間仍然會計算在一起的,很多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補償,不愿意計算這一段工作期限,這是違法的。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滿十二個月怎么辦?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如工作七個月的就按七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這一點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到,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有規定。
如果離職前勞動者一直在休病假怎么辦?大家都知道,病假期間工資是很低的,如果按病假期間的工資平均計算,這樣的情況下,工資是非常低的,這肯定不公平嘛,怎么辦?這一點勞動合同法以及實施條例都沒有考慮到,這個就看當地的法律實務了,像深圳地區,從公平的角度考慮,一般推算到勞動者領取正常工資的月份開始計算,這樣才公平合理,小編也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區是什么樣的,你可以自己問問當地是怎么規定的哦!
三、關于工資的組成。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總額組成規定》,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按最低工資,有的按基本工資。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工資都應當支付。
四、關于經濟補償的限制。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條文意思來看,限制是兩方面的:一是數額限制,即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超過部分不計算;例如,勞動者月工資是20000元每月,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00元每月,則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最高是18000元,超出的2000元部分則不計算。二是年限限制,即勞動者工作年限如果超過12年的,則最高按十二年計算十二個月工資。
五、經濟補償的過渡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即: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要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確實。但是,一般情況下,除特定的情形外,2008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就沒有經濟補償的。
六、經濟補償是否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