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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視頻混合剪輯作品是目前彈幕網站中非常熱門的視頻種類之一。它是利用他人在先作品再加以重新創作,剪輯出的有自己一定獨創性的心得剪輯作品。但是這類剪輯作品在著作權上處于灰色地帶,在于在先權利人關系等方面常有爭議,不但對在先權利人有利益損害,同時也束縛了混合剪輯創作人,影響了文化市場的繁榮。本文以彈幕網站的視頻剪輯作品為例探析相關的著作權關系,并展望相應的著作權規制方法。

關鍵詞:視頻剪輯作品;著作權;彈幕網站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9)09-0000-06

一. 視頻混合剪輯作品與彈幕網站現狀

近年來,利用他人的在先視頻為材料,剪輯出全新作品的視頻剪輯作品成為越來越普遍的潮流,成為眾多視頻網站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視頻分享互動型的彈幕網站,此種視頻剪輯作品成為網站的重要內容來源。AC Fun(A站)和bilibili(B站)此類知名的視頻分享型網站甚至以此種視頻剪輯作品為特色[1]。在觀看視頻剪輯作品的同時,觀者可以同步發表自己的看法,這些評論可以即時在被觀看視頻的上以飄過的字幕的形式出現[2],觀者可以達到一種視頻觀看與網絡社交同步進行的效果,同時視頻剪輯創作者也可以根據彈幕和評論對視頻進行修改和交流,觀看視頻變成了一種創作和社交的衍生,所以在彈幕網站視頻混剪作品及其受到追捧。雖然視頻網站也有很多大公司制作精良的大制作影視作品,個人剪輯愛好者因為對觀看者心理需求的了解和對熱點的快速把握,也一直擁有自己的擁躉和粉絲,很多觀看者還會通過網站的“打賞”功能,使視頻剪輯作品的作者獲得收益。但是這些視頻剪輯作品有時也會因為在先權利人的投訴而突然下架,關于此類視頻剪輯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有一些仍然較為模糊。在版權模糊的情況下,彈幕視頻網站雖然有其他類型的作品,因為能夠展現創作者的再創作性和彈幕的極好評論性和社交性,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一直是該類網站的顯著特色之一。

剪輯不同片段來創作新作品是自古以來就有的傳統,不論是古詩集的合集,還是安迪·沃霍爾(Andy Warhol)在現波普藝術中的基本元素重立式的創作,都可以說是某種利用原有素材進行重新剪輯再創作的藝術形式。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關于視頻作品的剪輯和重新創作也成為了版權爭議的重要區域,一部剪輯作品,往往集合多部其它影視作品乃至音樂及文字內容。以前只有少數的專業人士才能進行的創作,隨著技術環境的變化,人們可以用電腦、互聯網甚至手機將圖片、音樂、視頻進行重新混合并創作,有很多混合剪輯作品甚至有非常高的觀賞水平。A站、B站以此類混合剪輯作品作為網站的特點,配以彈幕交流的社交性,吸引了大量的流量與用戶。

二. 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法律定義及法律性質

(一)視頻剪輯作品概念界定與分類

1.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概念界定

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一般是由創作者將不同視頻的片段重新編輯起來,配以音樂和新的配音。在某些情況下也有人將這類作品叫做“重混作品”。“重混”一詞由英文 Remix 翻譯而來,最開始指用他人的音樂片段做音樂的一種音樂創作方式,后來也擴大到其他領域。后重混(Remix)即指對已有的文字、音樂、美術、錄像、軟件等作品進行摘錄、合成而創作出新的作品的行為。最初這是一種音樂創作方式所謂重混作品,即以摘取、編排、重新整合的混合手法對現有資料、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3]。這種使用有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也有可能是完全的侵權,同時也存在大量的尚不十分清晰的灰色地帶。本文將集中于討論對利用各種不同素材進行視頻剪輯并加以自己創作的類型進行討論。

2.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分類

以B站主流的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為例,視頻混合剪輯作品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可定義為評論類,主要為對相關作品的匯編加點評,類似谷阿莫的“X分鐘帶你看完電影系列”剪輯者將各種電影、電視劇的場景匯編、根據主題橫向或縱向比較評論作品藝術表現、攝影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優劣,曾因戲仿《無極》而造成軒然大波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也屬于此類評論性作品[4]。

另一類可定義為再創作類,即為完全利用其它影視作品作為人物素材剪輯出于原作品無關的作品,例如AV387443988的視頻混合剪輯作品《將門毒后》或AV47844413和視頻混合剪輯作品《遇龍》,以多位演員在不同影視中的片段為素材,作品依托于小說,利用各種片段剪輯出符合小說的故事,甚至剪輯出時長超過一個小時的全新且完整作品。這后一種類型的作品隨著電腦技術的進步而越發制作精良,甚至可以將本來出現在不同作品中的人物同屏幕出現。不同于第一類作品僅僅是文藝批評,第二類作品采用的素材是其他作品中已有的,但通過重混制作、重新調色、配音,表達了與原作者不同的觀點和審美情趣,甚至創作出來源于原作但完全不同于原作甚至高于原作的全新作品[5]。

我國《著作權法》15 條規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制片人,同時規定影視作品中的劇本和影視音樂的著作權人以單獨的著作權,權利人可以就其作品單獨享有專屬權利。按照15條的規定,一個視頻混合剪輯作品涉及到了原視頻作品的著作權,還涉及到配樂和劇本寫作者的著作權[6]。那么應該如何定義這種視頻混合剪輯作品呢?對于此種利用不同素材再次加工創造的作品,可以認為是一種重混(remix)。重新剪輯不同于復制、也不是改編。復制是簡單的實質性搬運;改編是符合原權利人預期的、希圖進入第一次發行市場外的但又符合著作權人原本期待判斷的活動。而重新剪輯是一種有創造性活動,有著更多的創造性、原創性,重新剪輯視頻作品可能與原作品的表達沒有一點近似之處,是全新的創作。

(二)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法律性質探索

在創作形式上,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無疑大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借鑒了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明確其相關權利問題應先明確該類作品的法律性質。

在第一種類型的作品中,在視頻混合編輯者沒有對點評作品進行過度批評的情況下,一般對被匯編的作品有推廣的作用,往往受到原版權人的默許。在第二種類型的作品中,往往會利用到多個不同影視作品中的形象,如果視頻剪輯情況美好也是對原作品的推廣,可能會吸引觀看者看被剪輯的視頻片段,有時候會發生視頻網站的原版權官方工作室在剪輯者作品下留言互動的情況。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因為很多人看到剪輯作品及就會購買原作……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一種非常好的廣告”[7]。(Katharina Freund,2014)

從表面來看,因為對原作品的推廣效應,原著作權人往往對重新混合剪輯作品持默許的狀態。但是一旦新創作品是對原作品的批評,或者是將原作品剪輯到原著作權人認為不適合的形象狀態中,有時候也會引起糾紛。特別是重新混合作品的創作者以視頻剪輯作品獲利的情況下,糾紛會更加突出。剪輯作品應該是對他人的在先著作權有所侵犯,按照目前的著作權法體系,此種重混作品是否存在的法律空間?有觀點認為重新混合創作就是侵權,應禁止利用他人作品進行重混進而保護原著作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重新混合創作是一種創新性的復制行為,對他人作品的摘錄行為不屬于原來意義上的侵權,重新混合創作而成的作品也是有獨創性的作品,不能簡單的一禁了之。著作權法的精髓在于保護作品的創造性,重新剪輯作品從內容看的確具備了相當的原創性,但是也確實對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有所侵犯,那么重新剪輯作品處于法律上的何種地位?著作權法有否對其保護或禁止呢?

關于視頻剪輯作品我們值得探討的問題如下:1.創作剪輯作品之前是否需要得到原著作權人許可; 2.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了原作品進行創作的視頻混合剪輯作品是否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8]3.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從新創作的混合剪輯作品中獲得收益4.重新剪輯視頻制作人是否擁有新的著作權,能否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輯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輯作品。

三. 視頻重新剪輯者可能獲得著作權法支持的路徑及其分析

在現行的“一作品一授權”、“先授權后使用”的在先視頻作品使用原則下,目前的視頻剪輯作品的剪輯者們都存在侵犯原視頻、音樂權利人的嫌疑。第著作權法47條指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可通過分析著作權法上兩種支持使用、阻卻侵權的方式看視頻重新剪輯的法律性質,分析視頻剪輯作者是否屬于但書規定中的除外情況。

(一)合理使用的路徑

合理使用(fair use)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并且不用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本身為美國法所原創的概念,但是各國的立法中也均有體現[9]。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了12種法定情形,同時《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也列舉8 種情形。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適用在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上應該具體分析。除了上述法條的規定,具體而言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包括:1.再創作者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如何;2.再創作者以何種性質在使用原作品;3,再創作者是否以該創作獲得收益;4.再創作的作品是否影響原作品的傳播。我國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制度認同使用人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或進行教學等目的而少量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私人復制從字面上來看,并不同于私人使用,實質上仍屬一種特殊的復制,只不過這種復制是法律允許的。那么對他人作品的復制并重組是否屬于著作權法22條的規定,還需要展開分析。

對于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中的評論類作品,作者認為是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規定,如果作者僅僅是適度引用并評論,沒有重新剪輯作品用來獲取利益,應該說這類作品適合理使用制度是適當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如果大部分篇幅幾乎全為他人作品并且沒有有創意的評價,也不能屬于文藝批評。對于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中的評論類作品中的再創作類型,并不符合“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此類作品上傳至彈幕網站進行分享,就是為了有更多的觀看者,完全不是為了個人欣賞。更多的混合剪輯人并不是為個人的學習使用,他們要分享出來讓更多的人看到來獲取更多的在網站上的粉絲,以此獲得經濟利益或者更高的聲望。

因為著作權法的精髓在于保護創新,在新創作作品沒有消極影響原作品市場的情況下,著作權法傾向于認為重新創作者為合理使用來保護重新創作者的創作熱情并繁榮文化市場[10]。

(二)法定許可使用的路徑

著作權上的法定許可制度(Statutory licensing)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后來的創作者可以對未經在先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有償使用在先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種后來創作者的使用并不被視為著作權法上的侵權。在美國,法定許可制度最早伴隨音樂創作技術的變化應運而生,為了使最初只受“有體載體”樂譜形式保護的音樂創作在自動鋼琴和留聲機流行的年代也能受到保護,法定許可制度通過一系列的案例被確定下來[11]。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同上述合理使用目的相同,也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使用的作品是一般已經發表的作品(特殊情況下有未公開發表作品);2.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法定情形;3使用的過程中,不能侵影響原作品的使用,也不能侵犯原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和人身權利;4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無需在使用前征得原權利人同意,但仍應向原著作權人支付相應酬金——是否有償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之一。視頻剪輯者通常可以獲得經濟收益,他們也應該向原權利人進行支付對價,這也是本文支持擴充法定許可制度而不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原因。

《著作權法》23條、33條第2款、40條第3款、43條第2款、44條中對法定許可使用有相應規定。和世界其他國家有一些區別的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制度,即允許在先權利人事先申明不允許使用。按照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規定,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一般為 是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這些主體可以再創作作品,且作品可以出版、發行,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也可以從中盈利。

按照此規定分析,視頻網站流行的視頻剪輯作品創作者與我國的法定許可制度不甚相符合,首先我國法定許可的內容客體是指文字、錄音,暫時沒有包括視頻作品;法定許可實施的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教科書制作者,沒有涵蓋到個人。以目前的情況來看,視頻剪輯作品的創作者不能依靠法定許可使用制度獲得使用其它人在先作品的權利。同時,我國的法定許可使用制度不延伸到網絡環境,網絡中適用《網絡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按照該規定,網絡環境下的法定許可只能受限于發展教育和扶助貧困,與目前網絡廣泛傳播的評論型或娛樂型視頻重新剪輯作品都不相符合。

“……現行著作權制度卻構成了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的重要障礙,……如果要對網上海量傳播信息中的每一作品均找到其作者并獲得其授權,其勢必影響互聯網對信息傳播的功效”。(吳漢東,2008) 此種擴張的建議,實際上也是對現行網絡作品無法充分用法定許可制度的無奈評述。綜上所述,法定許可制度現狀是不完全適應成為視頻重新剪輯作品作者的權利來源。從法定許可制度的發展軌跡來看,應該將法定許可制度進行合理擴充,涵蓋個人剪輯主體和視頻客體。

(三)現行法律規定對視頻剪輯作品的規定

視頻剪輯作品對原著作權作品有所使用,其對于原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呢?筆者認為也應進行分類分析。

1.對于相關作品匯編濃縮并加以點評的類型,以谷阿莫的“X分鐘帶你看完電影系列”為例,這些混合剪輯的作者往往將很長的電影濃縮成幾分鐘,通過剪輯和重新編排,穿插以其他各種類型作品的對比,再配以自己有原創性的點評,評論被剪輯作品的優劣,可以算是文藝批評的一種。以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精神而言,如果不是盈利性剪輯視頻,應該屬于被憲法所保護的行使言論自由的具體形式[12]。

2.對于用各種類型不同的作品組合進行再創造的類型,此種類型的剪輯作品,與原作品往往沒有內容上的相關性,使用的是原作品的畫面來體現全新的內容。對原作品的替代性也較低,同時重混作者對作為剪輯視頻藍本的文學作品,往往還起到了宣傳的作用。(例如很多影視熱門的所謂大IP,在真正拍攝成影視作品之前即有很多視頻剪輯作者用混合剪輯的方式,以其它影視作品為素材將這部作品剪輯出來)。因為對原作品的傳播作用和對原作的替代作用較小,不太會損害原作的市場,反而可能因為剪輯作品中人物形象好看而起到對原作的宣傳作用,故而原作品版權人也往往對此種情況不過于追究,但嚴格說來此種情況尚處于灰色地帶。

四. 視頻剪輯作品著作權問題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分析

(一).視頻剪輯作品著作權問題國外較常見處理方式

在互聯網的大規模音樂、視頻復制技術和方便快捷的網絡傳播渠道之前,視頻剪輯作品并沒有形成一個有代表性的現象。所以即使在國外,對于視頻剪輯作品的專門研究也屬于剛剛起步。因為這個現象的出現本身就是技術發展的結果。但是如果一個作品是屬于侵權還是合理使用沒有一個較為清晰的預期,會不利于該種作品的發展。

美國的著作權法一般使用四要素法來判斷,美國《版權法》對合理使用構成要素和判斷依據給出的界定如下:(1)作品的使用目的與用途性質;(2)關于版權作品的性質;(3)所使用部分的質和量與版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關系;(4)使用行為是否會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造成影響及多大程度的影響[13]。

2012 年,加拿大通過了《版權現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該法案對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用戶生成內容”條款。給了個人因創造新作品為目的使用公開發表的作品的權利[14]。綜合而言,對于這種新型的藝術創作,一般的處理原則是考慮作品是否具有創造性價值,在盡量保護原著作權人的基礎上,平衡在先權利人與視頻重新剪輯創作人的利益以促進社會文化進步。

(二)我國建議采用的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

我國目前的視頻分享網站的主要創作者(所謂“剪刀手”)都為個體創作者,他們與在先版權擁有者的大公司并不在同一地位,很難獲得大公司對作品的授權,同時,他們是將多個作品剪輯在一起,分別獲取授權更加困難。如上所述,法定許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方又不能完全使用于目前視頻網站的的剪輯作品創作,那么應該如何在盡力保留視頻剪輯創作者的創作熱情的同時兼顧在先權利人的利益呢?

1.規范合理使用制度、擴大法定制度的范圍

我國著作權法在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目前看這些范圍亟需得到規范和明確。對于評論類的作品,應該屬于合理使用中的情形,但是也應該細化引用的篇幅范圍,評論性的語言可以評論但不能使用侮辱性語言。

作為“剪刀手”的個人主體創作者,在獲得相應了相應收益的基礎上,應該可以使用在先作品,同時也應該支付報酬并尊重原權利人署名權等其他權利,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應擴大到個人,在保留現在的原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之外的基礎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教科書制作者之外的網絡視頻制作者同樣可以依靠法定許可使用制度使用在先視頻或音樂。

2.擴充完善視頻、音頻方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

在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領域,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選擇集體管理組織代為收取報酬,目前在音樂版權方面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代收雖然有各種瑕疵,但也是在良性發展的軌道上,如果視頻的版權也建立起著作權管理協會,視頻剪輯者有更大的可能為使用視頻付費和取得許可。

3.明確視頻網站的審查義務

在完善了以上合理使用制度和建立視頻著作權管理組織的基礎上,也應對視頻分享網站的審查義務做進一步深化規定。因為避風港原則,視頻分享網站并不被要求做上傳內容的實質審查,視頻網站將未獲得著作權授權的混合剪輯作品發布到自己網站上幾乎沒有成本。以B站為例,雖然也有上傳后不過審的情況,大部分的沒有獲得授權甚至沒有標注原作者姓名的作品都獲得了上傳放映。對于視頻重新剪輯類作品,只要能吸引流量,擴大網站的知名度。也往往樂見其成而不進行嚴格審查。如果遇到在先權利人投訴,就將剪輯視頻作品下架即可,沒有進行嚴格把控的動力。在配套規定完善時,視頻網站應該有審查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尊重原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和是否依托集體管理組織對原著作權人進行付費進行審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混合剪輯作品在實際生活中往往對原來的作品有一定影響。文藝批評類的可能會降低或影響他人對原作品的評價(如對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或第十放映室類型的批評或降低觀眾的評價或影響預期,降低電影的票房或收視率),完全重組類作品也可能造成對某些作品片段有負面印象,或者已經從重混作品中看過最精彩的片段(即所謂名場面)而不再觀看原作品。

綜上分析,對于文章前面的關于視頻剪輯作品疑問,可以做出如下的回答和處理:

1.對于視頻剪輯作品創作是否需要經過原權利人的許可應分類討論。評論分析類的剪輯作品可以適用細化后的合理使用,此類不需要原權利人許可;對于完全再創作類的,應該在建立影視版權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基礎上適用法定許可使用,此類除原權利人在先除外的情況之外,也不需要原權利人許可。

2.未經原權利人許可而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創作的混合剪輯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應該給予肯定的回答。未經原權利人許可的剪輯作品,如果屬于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范圍,即是合法的作品,應該受到保護;如果超出了法定許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范圍,其超出使用范圍的部分應受到侵權責任追究。但它本身的創作仍因有新穎性而受著作權保護,。

3.如果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獲得收益,原權利人是否有權從中獲得收益的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對于再創作類型的作品,原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影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收益。收益的獲得需要更細化的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規定細則。

4.重新剪輯視頻制作人是否擁有新的著作權,能否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輯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輯作品也應得到肯定。因重新混合剪輯作品加入了作者全新的創作,應該屬于與原作品完全不同的作品,重新剪輯作品應該有屬于自己的著作權。

五.研究視頻重新剪輯作品的意義

如果在保護原作品作者合法利益的基礎上,支持以非營利為目的或者讓原著作權人可以得到收益的重新混合剪輯創作行為,對繁榮市場,鼓勵文藝創作都有相當積極的正面意義。它不僅能減少創作成本,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更將促進社會文化的繁榮,進而帶動社會的進步。重新混合不同作品并剪輯可以說是一種分享經濟,能更好的增強民主社會的文化活力[15]。(Edward Lee,2010)。彈幕網站和視頻重新剪輯作品都屬于新生事物,有助于社會文化的繁榮和創新。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與社會文化生活的繁榮之間要兼顧效率與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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