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新房或二手房時,合同中會出現很多“金”,什么定金啊、認籌金啊之類的,沒提前了解過的購房者想必會摸不著頭腦,但其實,買房一共要付“四金”,首先來搞清楚這“四金”是什么吧。
一、定金
定金又稱保證金,主要是指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向賣方繳納一定額度的金錢,作為買房擔保的方式,主要目的是為了約束買賣雙方的行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買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賣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訂金
訂金又稱預付款, 主要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事宜初步達成協議后,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其屬于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債權的履行的作用,當然,也不能夠表明合同的成立。
通常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平米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賣雙方需在此期限內簽署正式協議。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哪一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三、認籌金
開發商正式銷售房屋前,通過一些活動折扣讓購房者繳納認籌金,繳納認籌金的購房者有限獲得房屋的購買權或一定程度的優惠,在房價上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
特別提醒:認籌金無法律效應。
四、誠意金
誠意金又稱意向金,多數體現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當中,是交易主體以防各自違背誠信原則,從而簽訂的誠意金條款,此金繳納后一般可抵作房款使用。
特別提醒:誠意金屬于交易主體的自發行為,法律無明文規定。
以上是關于“定金”、“訂金”、“認籌金”、“誠意金”的內容,請購房者在簽署任何協議前都細讀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