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但目前還是有一些公司不幫員工參加社保。有的單位是明目張膽地知法犯法,有的單位會讓入職員工簽訂所謂的“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很多求職者也樂意與公司簽署這種協議,這樣,每個月除了工資外,還可以額外領一筆公司給的社保補貼。但是,這種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呢?昨天,溧陽一企業人事主管林某來到江蘇常明律師事務所,請律師崔滇解答他的疑問。
林某是當地一制造企業的人事主管。最近,不斷有職工向企業主動提出,他們可以在村委參加新農合保險,企業不妨將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勞動報酬直接支付給職工,這樣,職工的收入能夠有很大的提高,企業的負擔也不會增加。反正有農保,出了事故也不怕沒有保障。如果企業有顧慮,他們表示還可以出具承諾書,稱一切都是職工的自愿行為,保證不會因為沒參加社保而追究企業的責任。林某心動了,但又不知道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是否有效?會不會給企業帶來風險?
崔律師明確否定了這種做法。首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且該項法定義務并非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相對義務,而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對世義務,關乎個人、用人單位和社會三方利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通過約定來回避該義務。其次,即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最重要的是,用人單位將面臨多項風險。
員工即時離職支付經濟補償金風險: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單方面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類訴訟,雖有江蘇省高院駁回勞動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再審典型案例,但這樣的判決是建立在用人單位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承諾書是勞動者出于自愿簽訂,而非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字,并且勞動者也確實獲得了繳費利益”的基礎之上。這樣的判決是建立在用人單位的代理律師運用大量法理知識,向法庭說明勞動者承諾放棄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信原則的基礎之上。但并非每次訴訟爭議,用人單位都能夠提供充足證據,也并非每次訴訟,代理律師都能夠力挽狂瀾。
社保待遇的賠償風險:當勞動者出現工傷、醫療、生育、失業以及退休的社保情形時,因為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的相關社保待遇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么,該項費用將由企業負擔。即便員工參加了新農合保險,但與社保相比,無論是保險待遇的項目以及獲保費用的數額比例,兩者都差距甚大,其中不可報銷的項目以及可報銷的差額部分,還是由用人單位負擔。
強制征收以及行政處罰的風險:對于企業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會依據征收條例,責令企業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對于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將根據逾期天數以及欠繳數額加收滯納金,并且可以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定數額的罰款。
崔律師強調,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強制義務,就算員工自愿放棄并出具書面承諾,企業也不能免除該法定義務,員工放棄社保承諾書不是用人單位的護身符。為了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請企業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黃云波 莊奕
文章來源:常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