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在公司已經工作7年了,我每月工資1萬左右,公司這幾年一直都是按3000元的工資水
平按60%的水平給我購買社保。我現在已經書面提出辭職,辭職申請上寫的理由是公司違反勞
動合同法的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請問秦律師,如果公司批準了,給我離職證明,我能
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我的回答:
1、你以公司未足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動辭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得不到仲裁委支持的。
2、因為公司為你交了社保,只是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3、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后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但網友咨詢的情況,并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曾下發文件作出了規定和解釋。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于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并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