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需要約定一定的期限,合同到期后再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續訂合同,但是有時候,勞動者還想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公司卻無故不愿再續簽合同,從而導致了勞動者的失業。那么,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能要求賠償嗎?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概述】
趙某成于2015年5月1日進入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處從事產品研發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后,雙方又續簽勞動合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截止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0日,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單方出具一份《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要求趙某成辦理離職手續。
趙某成提出想要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訂。趙某成認為,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此舉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其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于2018年12月15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19年4月30日,該委以該案已超過審理期限,趙某成不同意仲裁委繼續審理為由終結了案件審理。之后,趙某成委托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珍律師起訴至人民法院。
本案爭議焦點是: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首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在原合同末頁加蓋“續訂至2018年11月30日”印章的方式將原合同進行了續訂,應當認為雙方當事人已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書面告知趙某成可以選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趙某成明確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在合同到期前直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并且拒絕了趙某成提出的希望續訂合同的請求,剝奪了趙某成的選擇權,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趙某成代理律師的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采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應當與趙某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即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向趙某成支付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趙某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0000元。
【律師說法】
李珍律師,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勞動者提出續簽合同,但是公司無故拒絕續簽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發生法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面對公司拒絕自己續簽勞動合同的請求,勞動者不應該忍氣吞聲,從而使自己陷入失業狀態又毫無補償,遇到問題應當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處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降低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