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規定,你既可以選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也可以選擇在外地辦理退休。但是按照時間來推算,后面的繳費可能有重疊的部分,涉及到重復參保問題,在辦理轉移時,其繳費金額可以合并到個人賬戶。
第一,退休地的選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精神,你既符合在外地辦理退休的條件,也符合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的條件,選擇的余地相對比較大。但是不管在哪里辦理退休,都涉及到需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問題。如果選在戶口所在地辦理退休,在辦理退休前,要將在外地所交的11年養老保險轉入戶籍所在地再辦理,這樣你的累計繳費年限為36年,繳費年限應該算是比較高的;如果選擇在外地辦理退休,那就需要將在戶籍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轉入外地再辦理退休。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可能存在重復參保的問題,對于重復的年份,其繳費金額可合并到個人賬戶。你在戶籍所在地繳納養老保險年份遠遠大于在外地繳納的年份,所以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是比較合適的選擇。
第二,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時需注意的問題
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要注意轉移資金的計算。轉移的資金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個人賬戶資金;二是統籌資金。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1998年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如果你是1998年1月1日之前辦理的養老保險,那就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如果你是1998年1月1日后辦理的養老保險,那就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對于統籌基金(單位繳費)的轉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根據這個精神,如果你在外地是1998年1月1日之后單位為你繳納的部分,可以轉移12%到戶籍所在地。
總之,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規定,你既可以選擇在戶籍地,也可以選擇在養老保險繳滿10年的外地辦理退休,但是根據你的情況,在戶籍地辦理退休更為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