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 王斌與劉娟離婚時約定,王斌名下的房屋產權歸其女兒王曉雨所有。離婚后,王斌以房產存在抵押、贈與行為無效為由,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離婚協議中房屋贈與條款有效。
王斌與劉娟結婚前,其支付首付款后購買了案涉房屋,其余房款與其父共同向建設銀行貸款,同時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擔保。不動產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于王斌名下。
2018年5月,王斌與劉娟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二人婚生女王曉雨所有。在王曉雨法定代理人劉娟要求王斌將房屋過戶給王曉雨時,王斌認為房產涉抵押,贈與條款無效,予以拒絕,雙方發生訟爭。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斌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時王斌和劉娟達成一致協議,王斌作出贈與這一實體權利處分,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顯失公平情形,且無證據表明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為贈與條款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王斌和其父與貸款人建設銀行之間的合同約定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王斌將房屋贈與女兒后,并不免除其本人的還款責任,同時,贈與行為發生后,銀行仍對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權,第三人利益未受損害。
故而,應判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有效。由于案涉房屋處于抵押期限內,無法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因此只有還清抵押權人銀行貸款后,方具備房屋過戶給受贈人王曉雨的條件。
法院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判決贈與行為有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王斌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
已抵押的財產 繼承、贈與仍有效
對抵押查封財產,當事人可否行使買賣、贈與等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否有效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近年來,這一問題取得統一,即抵押、查封行為并不影響買賣、贈與行為效力,只成為履行障礙,如到期不能消除障礙,只是承擔違約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該規定表明,已抵押的物權并不成為繼承或贈與的阻礙,即繼承、贈與行為有效。當然,如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仍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房屋處于抵押期間無法履行過戶手續,也并非主張贈與條款無效的法定事由,只是房產過戶履行中的障礙,受贈人可待抵押解除后請求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通訊員 錢軍 儲慧文 記者 萬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