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博的父母出資,以小博公積金貸款的方式為其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不想,就因為這房子沒全款,竟在后續小博與妻子鬧離婚時,對房產的分割起了爭執,甚至最后鬧上了法庭。
2014年6月份,考慮到兒子小博已經到了適婚年齡,他的父母就主動提出由他們支付首付,以公積金貸款的形式為兒子提前購置一套婚房,并準備在兒子結婚前將貸款還清,讓他們沒想到的是,還沒等這尾款還完,這房子就派上了用場。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審判員 秦童:
之后小博就和小麗結婚了,結婚之后他倆有共同還貸,婚后5個月是用小博銀行卡的婚前余額償還的房貸,婚后第6至9個月期間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
擔心小兩口婚后還貸壓力太大,在二人婚后第十個月的時候,小博的母親就將自己的一套住房進行了出售,并用售房款給兒子提前還完了全部房貸29.2萬元。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審判員 秦童:
后來,這個小博和小麗感情不和就離婚了,離婚之后,小麗認為這個房屋是小博的房屋,但是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應該予以分割,其中包括小博母親幫其還款的29.2萬元,小麗也認為是夫妻的共同還款。
可對于小麗的想法,小博卻不能接受,因此,小麗將昔日的愛人告上了法庭。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審判員 秦童:
現在小博和小博的母親都認為這個是借款,這時候小麗應該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就是對當時夫妻二人的贈予,但是小麗沒有提交證據證明。
同時,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小博和小麗都是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人,應該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小博母親為其還款的29.2萬元不應認定為贈予,進行財產分割。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審判員 秦童:
最終,我們法院根據計算公式對雙方的共同還貸部分進行了計算,結果為7797元。另根據離婚分割財產照顧女方的原則,判決小博按照上述計算結果的60%向小麗支付房屋補償款46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