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丨高溫之下,如何有效保護勞動者?
不斷出現的持續性高溫,不斷被刷新的氣象記錄,戶外勞動者保護正面臨嚴峻考驗。法律法規、執行監督也需有效應對極端氣候。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等四部門,曾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提到一條禁止性措施,“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這也是目前在全國層面,應該統一遵循執行的一項禁止性措施。除了國家層面,在此前后,重慶、廣東等地,也先后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新聞1+1》連線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共同關注:高溫之下,如何有效保護勞動者?
高溫再來,戶外勞動各行業如何加強保護?
中央氣象臺預告,7月5日開始,京津冀、黃淮等地高溫,將再度發展加強,部分城市日最高氣溫可達37至39℃,有的城市將再次超過40℃。在剛剛過去的六月這一輪破紀錄高溫中,很多地方發出提醒,高溫條件下作業和白天需要長時間進行戶外露天作業的人員,應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高溫天氣下,建筑工人、環衛工人、外賣配送員,導游等戶外勞動者,需要格外重視。
高溫下的勞動保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都要強制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 婁宇: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的措施、預防的措施以及發生了危急情況下救助的措施,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這些措施,就要承擔行政責任。同時,勞動者也不允許和用人單位去協商規避這些措施,也就是說,法律強制大家都要遵守這些措施,它主要的考慮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對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保障,并不是絕對理性的。在各種情況下,他可能對高溫、高熱情況下的反應,對自己身體的狀況并不是特別了解,所以我們強制性地提供一個保障。
高溫之下,如何防范“高溫致命”?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 婁宇:①硬法規制的手段,也就是說按照勞動基本標準法的層面,在這個層面上通過用人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強制性地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生產保障,包括預防,包括中間的規制,包括事后的一種救助,這是一種硬法規制的手段。②軟法規制的手段,政府可以積極出臺一些引導的鼓勵措施,鼓勵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一種保障,這樣一種保障可以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評價,對它未來經營生產有一些良性回報,有一些好的鼓勵,我想也是一個最重要的措施。所以,我認為應該是“軟法”和“硬法”雙管齊下的方式,我們一方面強制,另一方面督促,另一方面鼓勵用人單位能夠履行好這些職責。勞動者方面,我認為每一個人還是作為自己健康的第一負責人,對自己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和意識,尤其是從事高危行業的勞動者應該積極去學習一些急救措施,隨身攜帶一些必備藥品、相關的一些設備,規避這些意外事故的發生。
如何讓用人單位不再出現打折扣、不重視的情況?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 婁宇:打折扣、不重視的情況,肯定是出于對未來情況的一種短視和相關的判斷,認為我可能做了這么多措施,花了這么高的成本,最后好像也沒有發生危險的情況。我們不能以事故是否發生,或者說做這個事情成本很高,性價比不高來決定要不要重視,因為涉及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問題的時候是不能計較性價比,不能計較成本的。那么,相關的預防措施、中間的過程、工作的安排,以及最后發生了事故之后的急救措施,都應該不計成本去完善改善。在未來應該一方面加大行政處罰、行政監管的力度,用國家權力督促相關行業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用“軟法”對用人單位做好引導。從這兩方面去規制引導企業,做好相關的勞動者保障措施。(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