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天價分手費”“百億離婚案”,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引發市場熱議,導致股價下跌的現象屢見不鮮。
今年以來,至少有包括彤程新材(29.880, 0.35, 1.19%)、昆侖萬維(35.810, -0.59, -1.62%)、卓勝微(116.660, 2.01, 1.75%)、三六零(11.730, 0.16, 1.38%)等在內的8家A股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官宣其大股東因離婚所致股權分割。而在公告發布當晚,諸多投資人即心生焦慮并紛紛討論,次日所涉個股股價往往大跳水。更有甚者,上市公司創始人在宣布離婚并轉讓股權后的不到2個月,即因涉嫌操縱證券等被刑事拘留。
“繞道減持”,這是投資者和市場人士面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離婚股份分割的普遍擔憂。對此,證監會7月28日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范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法學專家,專家充分肯定了這一發聲在維護公眾投資者利益上的重要作用,同時建議差異化對待“真離婚”和“假離婚”。對于“假離婚”,繼續將離婚雙方視為一致行動人,并嚴格執行與股權分割前相同的減持規定;對于“真離婚”,則提議在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礎上,允許其按照既有規定合規減持。
上市公司離婚分割股權 “天價分手費”屢見不鮮
7月28日,針對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權,質疑相關行為涉嫌“繞道減持”的現象,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范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證監會這一發聲背后,是近年來A股市場頻頻出現的“天價離婚案”及其導致的廣泛市場關注。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截至7月29日,僅僅今年以來因離婚股份分割或分割后所致減持而發布公告的上市公司即多達至少8家,包括彤程新材、昆侖萬維、卓勝微、科信技術(16.960, -0.15, -0.88%)、三六零、回天新材(11.240, 0.12, 1.08%)、富邦股份(7.530, 0.06, 0.80%)、賽騰股份(34.040, 0.00, 0.00%)。而其為市場熱議點則較為多樣,離婚股權分割、“要票不要權”、減持后收關注函,更有甚者創始人在離婚轉讓股權不到2個月即因涉嫌操縱證券等被刑事拘留。
年內因離婚股權分割本身而最受市場關注的當屬三六零。4月4日,三六零公告稱,實控人周鴻祎與妻子胡歡經友好協商,已辦理解除婚姻關系手續,周鴻祎擬將名下6.25%的股份分割至胡歡名下。按照三六零當日收盤價計算,周鴻祎因離婚轉出的股份市值接近90億元。當晚。“天價分手費”“離婚式減持”引發廣泛討論。次日開盤三六零股價大跳水,截至收盤市值蒸發近80億元。
女方離婚“要票不要權”的典型例子是卓勝微。根據卓勝微6月20日公告,實控人唐壯與妻子易戈兵經好友協商解除婚姻關系,唐壯將其持有的7.67%卓勝微股份轉至易戈兵名下,轉讓后,唐壯所持股份僅剩1.53%,降至5%的上市公司信披披線以下。而易戈兵則“要票不要權”,將所持股份對應的全部表決權全權委托唐壯行使。按照公告當日計算,轉讓股份市值約34億元。
離婚后前妻減持而致上市公司被監管點名的代表是昆侖萬維。早在2016年,昆侖萬維創始人周亞輝即與彼時妻子李瓊離婚,離婚時,李瓊分得26.43%的昆侖萬維股權,按照當時股價計算市值超70億元。今年6月20日,李瓊開啟減持模式,當日宣布減持3.00%,此后的一個月內又三次發布減持公告,分別減持1.25%、2.12%和3.00%。這意味著,30天內周亞輝前妻合計公告減持9.37%,而截至7月29日,昆侖萬維股價較首次公告李瓊減持當日的收盤價,已經跌去42.61%。
而在李瓊6月20日首次公告減持時,昆侖萬維稱其減持原因為“將其減持股份稅后所得的50%以上出借給公司,借款年利率為2.5%,期限三年。”該公告發出后5日,昆侖萬維即收到深交所關注函;此后的7月26日,李瓊第四次減持的6天后,深交所再度向昆侖萬維開出關注函,要求就減持情況進行說明。
更易引發猜測的是回天新材,其創始人在官宣離婚并將半數股份轉讓于妻子之后的不到2個月,即被刑事拘留。根據回天新材1月31日晚間公告,其創始人章鋒剛與妻子完成離婚及財產分割,章鋒剛將自己所持股權的一半——7.48%股份轉讓于妻子。然而3月17日晚間回天新材再次公告稱,創始人章鋒剛因涉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盡管尚無公開信息顯示離婚股權分割與創始人被刑事拘留之間的關系,但仍有不少市場人士就此展開聯想式熱議。
“離婚式減持”還能繼續嗎?專家建議差異化對待真假離婚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離婚分割股份而引發市場廣泛討論與投資者擔憂的主要原因包括兩點:一是擔心離婚是假、減持為真,離婚是為了達到變相減持的目的,以便在股價高峰拋售套現;二是擔憂重要股東大比例減持本身帶來的股價波動。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針對不得通過離婚等規避減持的原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告訴記者,按照證券法規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就會產生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大宗持股及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義務、持股5%以上股東短線交易的責任、持股30%的股東繼續增持時要承擔的公開要約義務等,2019年新修的證券法進一步授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就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公司董監高等減持股份進行具體規制,此時的持股是指“實際持有”,包括自己持有或以他人的名義持有股份,發達市場上對應的概念是“beneficial ownership”即實益持有。在實際持有的規制原則下,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不得以各種方式“化整為零”,意圖規避減持限制,而應該按照識別實際持有的原則,加總計算通過各種形式實際持有的股份,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根據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介紹,離婚之所以能夠成為個別上市公司“繞道減持”途徑的關鍵在于,婚姻關系之下夫妻雙方為一致行動人,二者所持股份需合并計算;離婚后,理論上則不再是一致行動人,可以各自獨立處理所持股份。
夫妻雙方解除一致行動人關系后,可以在減持上享受諸多便利。首先,一方持股降至5%以下,后續減持不再需要信息披露;其次,因離婚而受讓股權一方往往被視為弱者,如果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其減持相對更易被接受,上市公司披露其減持信息帶來的股價沖擊相對較小;再者,離婚后二人即使同時減持,可以在看似合規的情況下以夫妻關系之下2倍的減持速度進行減持。
而離婚又分為因為感情破裂等導致的“真離婚”和為“繞道減持”而產生的“假離婚”。在李有星看來,“假離婚”之下如果繼續將夫妻雙方視為一致行動人,嚴格限制雙方減持,有助于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對于“真離婚”則需要更為包容,尤其是允許不參與經營管理的相對弱勢一方合理合規減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同樣為證監會發聲點贊,同時建議差異化對待“真離婚”和“假離婚”,在維護公眾投資者利益與當事人財產處置權中保持平衡。
劉俊海提到,一方面,建立在惡意“繞道減持”基礎之上的“假離婚”,損害投資者利益,理應對其嚴厲打擊,嚴格限制離婚后雙方的減持行為,這有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另一方面,自由處置包括股份在內的私有財產,是《民法典》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于確因感情破裂等導致的“真離婚”,則不應讓《證券法》凌駕于《民法典》之上,而要維護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在合法合規基礎上進行減持以處置個人財產的權利。
“如果女方確因夫妻關系破裂,尤其是成為婚姻關系受害者而離婚,且其不在上市公司擔任要職,如果過度將其所持股份與前夫捆綁而禁止減持,則不利于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劉俊海直言。
他同時提到,倘若嚴重限制或剝奪真正有減持需求的離婚配偶的權利,除了誤傷董監高、控股股東配偶,同時也會影響未來一代企業家的投資信心。
劉俊海認為,一方面,要保護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另一方面,也要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處置股權、股票在內的合法私有財產權利,實現大股東、董監高、家庭內部關系和諧,與外部資本市場環境中投資者關系和諧的并重,做到“內安外順”。不能因為強調保護投資者權益,就犧牲離婚關系中弱者的權利,不能跑偏和極端,而應追求多贏共享、包容普惠的設計。特別是在當前市場信心不足的情況下,一定要把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和保護離婚關系中合法離婚配偶的財產權益有效結合。
對于“真離婚”之下的減持,劉俊海建議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將減持建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之上。
劉俊海認為,解決上市公司大股東離婚“繞道減持”問題,需要尋找根本之策,實現《證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公司法》的無縫銜接、良性互動和同頻共振。
對此,他建議證監會舉辦聽證會,邀請證券法、公司法、民法領域的專家,群策群力,共同找到一條既能保護夫妻離婚以后財產權利的正當行使,也能讓公眾投資者,在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之下,權益不受不必要侵害的可行之徑。
(作者:崔文靜 編輯:姜詩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