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高健 通訊員陳艷超)“想要看孩子可以,但需要先補足撫養費。”法庭上,劉文這樣回應前妻王玲起訴的探視權請求。近日,海淀法院認定王玲對孩子享有探視權利,劉文應予以協助,判決王玲每月探視兩次,劉文可在場陪同。
劉文與王玲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女兒劉涵由父親劉文撫養。幾年后,王玲將劉文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兒一次,寒假期間可接走劉涵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間可接走劉涵共同生活兩周。
王玲說,離婚后,本來女兒歸父親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但離婚之初,二人協商女兒年紀還小,還是由母親代為撫養合適,劉文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后來,劉文將女兒接走自己撫養,自此,王玲再也沒見過孩子。
庭審中,劉文表示自己沒有阻止過王玲探望孩子,王玲知道其家庭住址及聯系方式,但從未探望過孩子,也沒有支付過撫養費。劉文還認為,王玲探視孩子的前提是補足撫養費。
對此,法院在判決中說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關愛。現劉涵由劉文直接撫養,王玲有探望的權利。王玲要求探望劉涵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探望的方式,法院認為,應以確保王玲與劉涵穩定的母女感情交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的生活為原則。因劉涵尚在上小學,一月四次探視不利于劉涵的穩定生活和學習,將其接走以及節假日、寒暑假長期的探視目前也不具備現實條件。據此,法院最終判決王玲可每月探視劉涵兩次,時間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長時間為五個小時,劉文可在場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