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是截止次年的5月31日。
因為暫時沒有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而已經做了納稅調增的,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取得的,可以在5年內追補扣除并專項申報,就是說可以在5年內進行專項補充申報。
但是,追補扣除的前提,是企業正常的按照稅法規定進行了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申報。
如果企業沒有在次年5月31日前辦理上年度的匯算清繳,就屬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納稅”,依照規定,稅務局有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有稅款滯納的需要從滯納之日起按照萬分之五計算繳納滯納金。企業被處罰后,會影響年度內納稅信用等級評分的,會被扣分。
如果是企業年度內首次沒有按期申報的,按照稅務總局的“首違不罰”的規定以及清單,首次違反可以不罰款,但是滯納金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及時改正后,對于納稅信用等級扣分的,也可以按規定申請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