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系的頻繁發生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紙質化借條在數字化大時代背景之下也已經顯得有些陳舊,電子借條隨之興起。但是,由于很多人對電子借條法律效力認知不足,在借貸時不敢使用。
電子借條/欠條是否與紙質借條/欠條在法律上擁有同等效力呢?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專業的電子借條/欠條擁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借貸寶電子借條/欠條已累計幫助上萬用戶贏得勝訴。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兩個真實案例,兩位債權人分別用了“借貸寶”的電子借條、電子欠條,我們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定的。
新疆烏魯木齊王某用“借貸寶”APP打借條,跨省獲得勝訴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紙質借條,當產生借貸糾紛時,債權人需要去到債務人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并執行相關流程,但是憑借借貸寶平臺的電子借條,王某在自己的所在地烏魯木齊,就輕松贏得了這場官司。
起因是新疆烏魯木齊居民王某向江蘇如皋居民吳某出借40000元,并用“借貸寶”APP打借條,因吳某逾期未還款,將其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貸寶提供的整套證據材料,判決書顯示,法院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借款協議,證明原被告間通過借貸寶平臺借款的事實,被告違約,應承擔原告主張債權產生的費用。
轉賬記錄,證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元。
還款轉賬記錄,證明被告未足額還款。
用戶注冊信息、催款記錄,證明被告信息為實名認證。
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原被告間約定地址作為接收各類文書的送達地址。
用戶注冊協議,證明用戶及借貸寶平臺的權利義務及平臺的服務內容,風險提示等約定。
法院認為:被告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訴訟抗辯。
法院判決:吳某需按協議約定、法律規定還本付息;吳某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吳某承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
本案中,債權人并沒有去幾千公里外的江蘇,就在新疆勝訴,因為借貸寶提供的借條模板明確約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均有權向債務人住所地、債權人住所地、保證人住所地、協議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房某用“借貸寶”打欠條,被判勝訴
2019年12月5日,被告盧某向原告房某借款90萬元,約定于3年后的2022年12月5日還款,并使用“借貸寶”打了電子欠條。
原告房某向法院提交了從“借貸寶”下載的《用戶注冊協議》《欠條協議》,以及轉賬明細。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歸還借款。原告提供了欠條協議等證據,本院認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90萬元,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房某借款9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盧某負擔。
那么借貸寶的電子借條、電子欠條,法院如何認定效力呢?理論上,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為《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上述案例充分說明了借貸寶的電子借條、電子欠條,與紙質借條、欠條具有同等效力,成立八年來,已幫助上萬用戶在各省市法院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