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的王陸(化名)父親去世。然而,繼承遺產時發現,本應在王陸名下的房產,竟然已經“贈與”了父親。海淀法院對這起“離奇”的案件做出判決——贈與協議無效。
案件回顧
涉案房屋是王陸的爺爺拆遷所得安置房,爺爺將房屋贈與孫子所有,王陸取得了這個房屋的所有權,房屋所有權證書一直由爺爺保管。然而,王陸的父親病逝后,大家發現他私自以王陸監護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掛失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提交了補證申請,然后以王陸監護人的身份將房屋贈與自己,并以代王陸簽字的方式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院審理認為,王陸尚未成年,其父作為監護人,應當保護王陸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其擅自以王陸名義申請掛失房產證、將房屋贈與自己,并非為了王陸的利益,王陸也并不能從上述行為中獲利,因而他將王陸的財產贈與自己的行為應當視為無效。
法院最終判決,王陸父親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
法官說法
依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且,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其中,未成年人的財產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動產和不動產,其財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因自身行為能力的限制,需要監護人在成年前對其財產進行管理,根據法律規定,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若實施損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
法官說,本案中王先生利用其作為子女監護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違反法律規定。若他還在世,監護資格也應被撤銷。
來源:北京晚報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