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他人作品屬于侵犯著作權嗎?在很多人固有形象里,拿別人的圖片發朋友圈是很平常的事情,并不會在意。但是,近日,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因朋友圈盜圖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被告竟被判罰215000元。那么案情具體是怎么樣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01
基本案情
許某從事孕嬰攝影作品的拍攝。2019年4月至6月期間,許某經籌備后,拍攝了原創“深林里的小精靈”等主題兒童系列攝影作品,并將其發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臺以作宣傳使用。2020年9月,許某發現長興某兒童攝影店的微信廣告宣傳頁面上,載有許某拍攝的原創照片用于活動宣傳,以此來吸引消費者以888元報名獲得認購名額,進而促使消費者選購攝影套餐。
許某認為長興某兒童攝影店在未經許某本人允許情況下,便使用許某拍攝的作品,并以其謀利的行為屬侵犯著作權。于是許某便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后,向浙江省長興縣法院提起訴訟。
02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下面3個方面:
1、涉案作品著作權是否歸屬原告
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照片及公證書、帶有照片參數屬性的證明材料,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原告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2、被告是否侵犯該作品著作權
被告未經許可且未向原告支付報酬,在其線上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攝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修改權及獲得報酬權。
3、侵犯著作權需賠償多少金額?
綜合考慮涉案作品類型、價值、獨創性程度,被告侵權過錯、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后果,被告線上推廣活動性質和規模,依法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60000元。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55000元,已實際產生,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長興某兒童攝影店賠償原告許某經濟損失共215000元,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
03
律師評析
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個人著作權保護期限是終生及離世后50年。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屬于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實踐中,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或進行舉證的。為此,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通常會結合侵權人的主觀意識、侵權行為具體情形、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具體情形綜合考慮賠償金額。
本案中攝影作品屬于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但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屬于攝影作品。攝影作品具有獨創性,即作者根據其構思,選取能夠最佳表現拍攝對象特點的拍攝角度,以突出表現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攝影作品的作者為創作作品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在完成作品后要做好防護措施降低被侵權風險。攝影作品作者切記做到:
1、保留好攝影原片及帶有拍攝參數及屬性的載體,目的在于證明著作權的歸屬、該作品是否仍然受法律保護、該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權利的性質和范圍等;
2、作品發表前盡量進行著作權登記,我國雖然采取自愿登記的原則,但登記后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三是發表作品時一定要署名并附加權利聲明,可以以數字形式預防侵權,比如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等。
04
相關法條
01
章法有度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02
章法有度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補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用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0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03
章法有度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04
章法有度
Law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來源:法美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