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財經8月3日消息2017年3月,江蘇的徐某向劉某借款20萬元,約定3個月后歸還。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隨后,劉某將徐某的繼承人徐小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債務和利息。
在我國一直有兩句俗語“父債子償”“人死賬消”,雖然兩句俗語的后果卻截然不同,卻都不完全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據此確定繼承人與債權人之前的權利義務。
“父債子償”指的是:債務人(父)在去世后或無力承擔債務時,由債務人的子女(子)向債權人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
但現行法律下,在單純的父母子女身份下(不涉及遺產繼承),債權人向債務人的子女主張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不僅無明確法律依據,更有違父親與子女作為兩個獨立的個體,各自獨立的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相關規定。
“人死賬消”指的是:債務人(人)在去世后,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即消滅,債權人無權向任何人主張權利。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即,債務人(人)在去世后,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并不消滅,如債務人的父母、夫妻、子女等繼承人,在債務人處繼承了遺產的,就負有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
而這起事件中,據說徐某銀行卡內的15萬多元在其去世后被二女兒取出,二女兒系從徐某處繼承了遺產的繼承人。作為繼承了徐某遺產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徐某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作者:費晨曦,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