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客戶貸款,各金融機構推出了形式多樣的借貸產品。基礎利率、放款利率、罰息利率……五花八門的詞匯讓人直接懵圈。某金融消費者與銀行約定了放款利率,但逾期后,他卻要面臨“23.085%/年”的高額罰息,法院該怎么判?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去年年初,從事家裝生意的陳某正苦于資金周轉不靈時,收到了某銀行推送的短信:“追逐夢想路上,資金周轉不開一時囊中羞澀怎么辦?別擔心,某銀行‘貸’你追夢‘貸’你飛!超低利息,每日最低萬分之2.1,折合最低年利率7.56%……”
正規銀行、信用貸款免擔保、手機在線申請,而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陳某趕緊下載某銀行手機App,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進行人臉識別后,某銀行向其推送了一份《產品服務協議》。“貸款申請”通過后,陳某又另行逐筆與某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該《貸款合同》載明“年利率為12.24%”。雖然12.24%明顯高于推送信息中7.56%的年利率,但為了周轉資金,陳某在手機上點擊了“申請提款”。收到貸款后,某銀行手機APP生成的借款憑證及后續推送“貸款發放成功”的短信內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陳某數次提取貸款后,生意并無起色,勉強還款幾期后便無力償還,遂被某銀行訴至法院。收到起訴狀后,陳某有些錯愕,納悶為什么罰息金額這么高。他翻出合同文本細看,才發現原來按照《產品服務協議》《貸款合同》的約定,某銀行雖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計收利息,但罰息、復利卻按照所謂“基礎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計收。這就意味著陳某不逾期,只需按照放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逾期,構成違約,就要支付幾乎放款利率雙倍的罰息。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陳某所稱格式條款,因相關條款系借款合同主要內容,陳某對此應予關注。法院最終支持了銀行的訴請,要求陳某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產品服務協議》《貸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陳某表示,其通過手機APP自行申領案涉貸款產品,在簽訂《產品服務協議》時,因其手機顯示的字體小,沒有看到罰息、復利所涉條款。合同中只有一處格式條款約定了罰息及復利,對此銀行既沒有書面提示,也從來沒有客服人員口頭提示或說明。故陳某主張應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計算罰息、復利。對此,某銀行不予認可。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產品服務協議》所涉基礎利率、放款利率及罰息利率的條款,由銀行預先擬定且可重復使用,金融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無法與其協商,當屬格式條款。本案中,無論從數據電文方式的締約過程、合同體例標注以及銀行的告知內容看,銀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罰息利率上浮標準向陳某進行提示和說明,而陳某主張按照 “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計收罰息、復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費者的通常理解,應予支持。
5月31日,南京中院二審改判陳某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罰息、復利按年利率18.36%計算。二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絕大多數銀行都開展了互聯網貸款業務。且因互聯網金融貸款利率相對較高,年利率普遍在10%以上,互聯網貸款業務逐步成為不少銀行的主要營收項目,放款規模不斷擴大。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業務迅速推進過程中不夠規范,存在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比如以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費者申請貸款,但在條款設置時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定義多個利率名稱、來掩飾實際可能發生的高利率的息費,成為隱藏的“利率刺客”。對此,金融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難察覺。
當前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力度加大,更加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所謂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有權知曉金融產品信息,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進行信息披露。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有明確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受、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收益、費用、費率、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當明示年化利率。
法官提醒
作為金融消費者,應通過正規平臺借款。尤其在自行操作線上申請貸款時,要仔細審查關鍵要素,包括借款金額、還款期限、違約條款、所有息費標準等,如有疑問,應要求貸款機構線下指引、解說合同內容,如發現不合理條款,應及時向貸款機構提出異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有義務對金融消費者的咨詢和疑問作出全面、真實的解釋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