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也就是犯罪前科,是一個人過往犯罪記錄的相關記載。案底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統一管理,保存在公安系統的數據庫,記載著罪犯具體身份信息、所犯的罪名及判處的刑罰。
我國目前是沒有前科、案底消除制度的,只要是實施了刑事犯罪且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犯罪記錄就一定會被留存,不能消除。
但是為了對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其相關犯罪記錄會被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法查詢。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根據公安部制定并已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
對于個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對于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并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非,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至罪數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犯罪記錄會被解除封存。
對于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人民檢察院會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并且,人民檢察院不會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