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現在微信支付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最主要的方式,絕大多數人現在出門,購物,娛樂都不再使用現金,微信支付成了最便捷的工具。連小偷都在感嘆現在社會進步太快了,偷錢比偷黃金更困難。
微信支付給我們帶來非常方便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也就是微信支付記錄始終是存在,始終要留痕,只要留痕就有了蛛絲馬跡,就可以順藤摸瓜,找到你的支付證據。
很多人現在到了娛樂場所,也是采用的微信支付,在眾多的娛樂場所,很難不出現部分人做起違反社會公序良德,有違社會倫理道德,甚至違法的事情。嫖娼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禁止行為,但社會太大,很多人甘愿冒以身試法的風險,做起了違法的生意。
以前都是以現金交易,事后想要追溯,想要找出有力證據,難度相對比較大。但現在微信支付普及了,微信支付也還是男女都接受的一種支付方式。部分人在做出違法的事情以后,也是通過微信來支付款項,沒想到給自己違法行為留下證據。
嫖娼以后,微信支付的轉賬記錄等,我個人認為這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的。如果是現場抓獲的男女,現場本身就是證據,如果再加上現場的微信轉賬記錄,那你怎么抵賴都是無濟于事的,還是老老實實接受處罰吧。
當然很多時候,這種事情現場抓獲的可能性比較小,有的是事后抓獲的,比如抓獲了女方,通過女方的交代,要認定某個男子的存在嫖娼行為,僅靠女方的交代這是不能完全采信的,還需要證據鏈的支持。
這個證據鏈就包括了微信轉賬。比如女方的微信中有轉賬記錄,通過轉賬記錄就有可能找到男方的微信,通過微信就有可能找到男方的電話號碼,找到了電話號碼,就有可能找到你的身份證號碼和住家地址,順藤摸瓜,說不定哪一天警察叔叔就會請你去派出所協助調查。
可能你想不起有轉賬記錄這回事情了,甚至你的轉賬記錄已經刪除了,但刪除的只是手機顯示的轉賬記錄,在支付系統中,這個記錄自己是刪除不了的。有轉賬記錄,收款記錄,你要想辯解可能難度就比較大了。
這個辯解主要就是轉賬用途,比如購物,你買的是什么物品,男方和女方可能說法不一致,這是對不上號的,借款,贈送,雙方的說法也可以完全不一樣,在加上轉賬的金額,女方可能存在多筆轉賬金額相同的轉賬記錄,女方承認了事實,只要找到了男方,可以說是有口難辨的。
在這種情形下,任何抵賴都是徒勞的,畢竟你的支付記錄在哪里擺起的,而且對方的身份就是吃那碗飯,你給吃那晚飯的女子轉賬,而且金額和對方要價一致,那還有什么可說的呢?等待你的將是痛苦的回憶,是一場噩夢般的折磨,該負起的責任還是自己去承擔吧。
綜上所述,在一般情況下單靠一個微信支付記錄,要作為嫖娼的證據可能不算完整,但只要結合其他的因素,比如女方的口供,男子的筆錄等,微信支付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對于電子證據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