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來自于微信公眾號 頭號AI玩家(ID:AIGCplayer),作者:卷毛,授權轉載發布。
“我的畫被偷了!”許多內容創作者遇到過的侵權問題,如今也出現在AIGC領域。
8月2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AI文生圖”著作權案。本案原告李某利用AI繪圖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一張人物圖片,于今年2月底發布在其小紅書賬號。
被告劉某是一位詩詞博主,今年3月在其百家號上發布文章時使用了該人物圖片作為配圖,且截去了圖片來源水印。李某隨后以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劉某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并賠禮道歉。
這是國內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件,庭審過程在央視新聞客戶端、新媒體平臺及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抖音號、快手號、視頻號同步直播,吸引了17萬網友關注。由于目前AIGC的版權問題仍存在諸多爭議,庭審現場和直播間都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涉案圖片是否構成作品?如果構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對該圖片的著作權?被告使用圖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侵權成立,被告應當如何承擔責任?這些都是爭議焦點。
本案并未當庭宣判,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中。針對以上問題,“頭號AI玩家”咨詢了多位業內人士和律師,梳理了學界和業界的不同觀點。
庭審雙方辯論:AI文生圖是個人作品,還是人類藝術結晶
在討論AI繪圖是否侵權的問題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AI文生圖的具體過程。
本案中,原告李某下載了B站UP主制作的適合零基礎新手的AI繪畫整合包,可以在本地電腦運行Stable Diffusion。
由于Stable Diffusion是開源的,將權利歸屬使用者,在此基礎上也涌現出眾多不同風格的微調模型。李某又下載了B站用戶在開源社區Hugging Face發布的模型AsiaFacemix,可以生成符合亞洲審美的寫實風格人像。
之后李某在Stable Diffusion文生圖頁面選擇了AsiaFacemix模型,根據自己的需求輸入了正向描述詞、負向描述詞,設置了迭代步數、采訪方法、圖像尺寸等相關參數,最終生成了一張黃昏光線下的美女特寫攝影圖片,并以“春風送來了溫柔”為名發布在小紅書上。
李某認為自己在AI文生圖的操作和輸入均可體現出獨創性智力勞動,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AI仍然是一種工具,整個創造活動是由使用者——人來完成的”。因而李某主張涉案AI生成圖片屬于美術作品,如果不構成美術作品,也屬于著作權法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而被告劉某未經許可將該圖片作為配圖,且刪除了圖片上的署名水印,原告李某主張該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依據他學習相關AI軟件的成本、創作所付出的智力勞動,以及最終涉案作品受到用戶喜愛的程度,他要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并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對此,被告劉某辯稱,其所發布主要文章內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涉案圖片是其通過網絡檢索獲取的,具體來源已無法提供,使用時也不確定李某是否對涉案圖片享有權利。
“AI繪畫是人類畫家的結晶,不是原告的作品。”劉某認為,涉案圖片創作門檻低,沒有獨創性,因此不構成作品,而且目前公開分享的提示詞和AI繪畫非常多,在電商平臺上交易的價格低至幾塊錢,不值得賠償5000元。
其實原告李某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賠償,在庭審快結束時,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李某說:“原告暫不同意調解,因為我們也不是為了這個個案解決,我們還是希望法庭能對涉及到AI繪畫的作品,給一個比較明確的裁量和認定標準,以供包括原告在內的創作者進行參照。”
AIGC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據庭審,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點:一是原告主張侵權的圖片是否構成作品,屬于哪種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三是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
這也反映了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版權領域面臨的幾大新問題。
首先,AIGC到底算不算是人的創作?作者是人還是AI?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著作權人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只有“人類”才能擁有作者身份。生成式人工智能盡管可以通過深度學習大量數據,憑借簡單的指令就能隨機生成豐富的內容,但其本質上并非自然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主體。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第四庭法官助理唐蕾的研究提到,不同國家對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態度存在明顯不同,但本質上都強調“人”的主體地位,人工智能必須在人的參與和安排下才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脫離了人的干預、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內容,則不宜視為作品。
如果法律規定AI創作的作者必須是人的話,那么是誰呢?正如本案雙方所持的不同觀點,AI生成圖片的過程有不同角色的參與,包括大模型的開發者、訓練數據的提供者、微調模型的開發者/優化者、使用者、推出AI創作產品的公司/投資者等。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夢園告訴“頭號AI玩家”,判斷“AI文生圖”是否可能構成作品,第一,需要識別在本案中所涉的主體及各自的貢獻,及該貢獻是否與形成最終成果存在直接關系;第二,識別其貢獻與最終成果存在直接關系的主體,這種關系是否達到了“控制”成果的程度。
具體分析來看,Stable Diffussion提供了AI繪畫工具及基礎模型,某B站用戶在此基礎上優化了特定風格的模型,原告使用了他們的模型進行創作,輸入了詳細的提示詞,包括藝術類型(攝影風格),肖像主體(設置了臉部、頭發、皮膚等細節),環境構圖(黃昏日落前、動態燈光等),并設置了具體參數。
Stable Diffussion文生圖頁面
陳夢園認為,AI具體生成什么內容取決于使用者輸入的提示詞,所以原告(即AI軟件使用者)的貢獻與最終成果存在直接關系。
雖然提示詞是控制AI文生圖的核心要素,但也有網友說,提示詞可以完全復制別人的,純粹用AI一鍵生成的和融入自己的創意想法再修改的,難道都受到著作權保護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其構成包括四個要件:內容須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能夠以一定形式表現,是一種智力成果。
AI生成的文字、圖片、視頻內容屬于文學、藝術領域,通常而言,相關創作內容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因此,爭議聚焦到了“獨創性”和“智力成果”這兩部分,其中獨創性又可以拆分為“作者獨立完成”和“最低限度地創作(具備足以與既有作品相區分的差異性,而非復制抄襲)兩個條件。
大模型具有一定的隨機性,那么如何判定使用者真的“控制”了AI生成的結果,AIGC有獨創性的嗎?
庭審中,原告將AI生成內容與全自動相機及PS工具類比。一個拍攝者在某一特定時刻,用全自動相機按下快門所生成的照片是確定的,拍攝者完全主導其拍攝行為。設計師通過PS工具設計的最終結果,也是確定的,不管設計師重復幾次,只要按照同一參數或模式操作,設計的結果是確定的。
而AI生成內容的情況更復雜一些。從介入程度來看,初階用戶可能只用一兩個詞描述了主體,比如可愛的女孩,就能得到精美的圖像,這種“一鍵生圖”很難說是使用者就是圖片的作者,因為同樣的情況下再生成一次結果就很可能不同,使用者無法控制,只能引導AI工具生成最終結果。
進階用戶則可以控制AI繪畫的更多細節,提示詞往往像咒語一般復雜。
如本案原告所演示的,設置相同的提示詞、種子值及相關參數,可以保證AI使用者在同一AI工具、同一模型的前提下,重復輸入同一段提示詞,最終生成的圖片是同一張。一旦修改其中一個值,結果就會有所差異。
也就是說,這段提示詞已與生成結果形成一一對應關系,這種情形下,AI使用者用AI繪畫工具生成圖片,與拍攝者使用全自動照相機,設計師使用PS設計圖片的行為趨于一致。陳夢園認為本案情形下,該“AI文生圖”很可能構成作品。
不過也有律師表達了不同觀點。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葉丹妮認為,相比初階AI文生圖,中階AI文生圖在描述詞和參數的確定上有了更多的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但本質上與前者的模式仍是高度相似的。“這種AI生成物,可以賦予相關權益的保護,但不應當賦予著作權法上作品的保護。”
肖颯法律團隊發文表示,假設此時AI軟件使用者完全主導了AI軟件的制圖過程,通過精細的關鍵詞選取和畫面風格把控,最終讓AI軟件制作出了與世界名畫“蒙娜麗莎”一模一樣的畫作。在這個過程中AI軟件使用者凝結了大量的智力因素與勞動,但由于畫作并無獨創性,依然無法使得其創作的“蒙娜麗莎”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目前海內外國家都在探索解決AI生成內容的版權問題的路上,尚未達成一致。今年3月16日,美國版權局發布了《版權登記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其中提到AI工具可以是創作過程中的一部分,“重要的是人類在多大程度上創造性地控制了作品的表達,并‘實際形成了’傳統的創作要素”。
美國版權局稱純粹由AI生成的圖片不受版權保護,此前藝術家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諾娃(Kristina Kashtanova)寫了一本名為《Zarya of the Dawn》的漫畫書,她用Midjourney制作的AI圖片被認為不受保護,但文字和AI圖片結合而成的書的內容受版權保護,因為當中存在人類工作。
從大模型備案開始建立版權保護機制
從AI大模型的數據集來源,到模型生成的內容版權,從輸入到輸出,整個AI創作的過程還存在諸多版權爭議。
自AIGC誕生以來,創作者公開抵制AI模型和平臺學習和使用其作品的事件一波又一波。
今年1月,美國三名漫畫家針對包括Stability AI在內的三家AIGC商業應用公司,在加州北區法院發起集體訴訟,指控其推出的付費AI圖像生成工具構成版權侵權。7月,美國喜劇演員兼作家薩拉·西爾弗曼(Sarah Silverman)以及其他兩位暢銷書作家聯合起訴Meta和OpenAI,未經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們的書籍來“訓練”人工智能軟件。
AI模型的訓練數據并不完全透明,如果其數據集中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作品,那么使用這些數據集訓練模型的開發者就會涉嫌侵權,生成內容的使用者也有概率陷入版權糾紛。
Stable Diffusion內部結構
對此,部分平臺選擇為使用者兜底。Adobe在今年7月宣布,當用戶使用其提供的AI圖像生成工具Adobe Firefly時,如果因為使用AI生成的圖片引發版權糾紛,Adobe將支付與其相關的任何版權索賠。商業圖庫網站Shutterstock也表示,一旦出現AI圖片導致的糾紛,平臺將為用戶給予全額補償。
Shutterstock推出AI圖像生成器
另外,有AIGC創作者提問,底層模型開源,是否意味著微調模型都可以商用、獲得版權收益呢?陳夢園表示需要看模型選擇的開源協議有沒有傳染性,如果沒有傳染性的話,模型優化者可以不允許用戶商用,或將其作為閉源的商業軟件發布和銷售。
據Stability AI官方,Stable Diffusion是基于MIT協議開源的,這是一個非常寬松的軟件授權條款,免費授予許可不受限制的處置本軟件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復制、修改、合并、分發、發布、再許可和銷售本軟件副本的權利。
目前開發者對模型進行微調后一般會在發布時聲明,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費使用,什么情況下需要獲得許可,是否可以商用等等。
比如AsiaFacemix的協議提到,本模型基于basil mix,dreamlike,ProtoGen等優秀模型微調,融合而來。其中dreamlike基于修改后的CreativeML OpenRAIL-M許可證,作者要求衍生品也遵守此協議,10人以下團隊可將模型的輸出用于商業目的。
無論是AI模型的使用者還是軟件開發者,在使用模型時都需要注意其版權問題,在協議中進行明確。當然,隨著AIGC技術的應用和發展,如今版權保護機制正在從上至下逐漸完善。
我國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上,已陸續實施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最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8月15日起正式實施,明確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法律底線,成為全球首部針對AIGC監管的法律文件。
8月31日,百度文心一言、智譜清言、商湯SenseChat等首批12家大模型通過備案,公開上線。據晚點報道,8月15日之后有關部門開始召集一些大模型公司開會,進行備案培訓并下發備案材料模板。備案過程中,監管部門關注數據安全、數據來源問題,比如數據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或侵犯隱私。
我們正在經歷AIGC時代里程碑式的時刻。關于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的后續進展,以及AIGC如何在合規前提下持續進化,“頭號AI玩家”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