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若是支付撫養費一方收入下降,可以要求少付撫養費嗎?近日,重慶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撫養費糾紛案件,一起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吧。
2019年,陳女士與趙先生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并簽訂了協議離婚。這份協議約定,雙方婚生女趙乙(化名)歸陳女士撫養,趙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并承擔一半的教育費、醫療費,直至孩子大學畢業。離婚后,趙先生僅支付了1.1萬元的生活費,之后未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后來,趙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撫養費1.15萬元,自2023年1月起每月的撫養費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同時支付教育費9010元。
法庭上趙先生辯稱,他的經濟狀況不好,負債多,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趙先生作為原告的父親,依法具有撫養原告的義務,且趙先生與陳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應依約履行,原告要求趙先生以每月3000元標準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并要求以后每月按時支付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趙先生支付教育費9010元,該訴求符合離婚協議約定,且被告亦無異議,法院亦予以支持。對于趙先生辯稱其負債多,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目前的經濟狀況較離婚時明顯惡化、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形,遂不予支持。
離婚后,哪些情況可要求降低孩子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及何種情況可以增加撫養費予以了規定,但是并未對一方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實踐中,離婚后一方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理審慎處理,充分尊重協議或判決書確定的撫養費標準,原則上不宜調低,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適當降低負擔比例: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的;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