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銷售新規征求意見 擬規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套一標
新京報訊 (記者陳琳)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11月6日,社會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意見。
同時線上、線下銷售應分別明碼標價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規定實行明碼標價。限價商品房及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等相關保障性住房的明碼標價應當參照本細則執行。
商品房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征求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完成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同時,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商品房經營者可以選擇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有條件的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商品房經營者同時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依法分別明碼標價。商品房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確標示與價格密切相關的信息,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建筑面積總價或套內建筑面積總價;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依法銷售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銷售總價等。
對已完成銷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對已完成銷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撤下相關房源信息。
征求意見稿明確,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標價信息發生變動時,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調整后的標價。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同時,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監督商品房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督促其貫徹落實本細則,促進行業價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