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男方花了336萬買的、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子,分手后算誰的?近日,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為結婚花336萬購買新房,最終卻分手
2021年6月,小金和袁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了戀愛關系。3個月后,雙方在親友見證下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當日,小金家庭和南通某房地房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在南通主城區購買了一套總價款336萬元的商品房作為兩人的婚房,小金的父母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購房首付款200萬元。
為了表示對袁女士的重視和結婚的誠意,小金家庭一致提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處寫了小金和袁女士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案涉房屋的剩余136萬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兩人為借款人以該房產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但事實上貸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償還。
萬事俱備,只待吉日與良辰。就在兩個年輕人懷著對婚姻無比美好的憧憬,準備攜手走入婚姻殿堂之際,兩人很快發現,因為雙方相處的時間較短,彼此之間缺乏了解,尤其在文化背景、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種種生活瑣事都無法溝通解決,最終兩人決定分手。
分手后,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變更手續,由他單獨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但袁女士不同意。為此,小金一紙訴狀將袁女士因此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女方協助將房屋登記至男方名下
法庭上,袁女士辯稱,其對涉案房屋擁有份額,同時該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不能去除其享有的買賣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金和袁女士作為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然是為雙方結婚而做準備,是雙方訂立婚約意思表示的延續。小金雖將袁女士列為共同買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系由小金父母支付,購房貸款也由小金單獨償還,期待在婚姻締結成功后讓袁女士獲得利益,具有彩禮性質。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小金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由其享有的訴請合法有據。
同時,法院還認為,案涉房屋雖未進行登記,但已完成全部結算,具備不動產登記條件,對房屋項下的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處理,有利于明晰權利,減少當事人訟累。當然,袁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還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買賣合同》權益歸小金享有后,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影響銀行所享有的債權和抵押權。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貸款全部清償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具備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變更登記的條件。
綜上,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預售合同具備變更登記備案條件后十日內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袁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