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6月17日 消息:今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華為商標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安德瑪)均為純圖形商標,設計風格、整體視覺等方面相近,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構成近似,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二審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申請人華為公司,主要從事通訊、計算機、移動穿戴設備、人工智能等業務;引證商標四的注冊人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Under Armour)公司,主要從事體育運動裝備經營等業務。根據上訴人陳述訴爭商標的設計,其外圍是圓圈,里面是“兩個”U拼接成的字母“H”,代表著華為公司的主標“HUAWEI”首字母。而引證商標四的圖形設計,以注冊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UnderArmour”的首字母U和A相交組合而成,通過在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使用,中國消費者已將該圖形設計與“安德瑪”對應識別。
本案中,訴爭商標的圖形線條粗細完全相同,引證商標四的圖形線條粗細差異明顯。從圖形商標的構圖要素、外觀表現等方面,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的構圖理念不同,設計風格、整體外觀以及相關公眾的識記均有差異,華為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針對第26522076號圖形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