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一個多月,約定結婚的女友突然表示“不結了”,想起這一個多月的各種花費和彩禮,男子不淡定了,要求女友全額返還,遭拒后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則案例。
張某與黃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張某的父母給黃某見面禮1000元。交往過程中,黃某邀請張某參加其姐姐的婚禮,張某給了禮金3000元及茶錢1000元,黃某所給的茶錢1000元也由張某墊付。2023年1月,張某及其父親向黃某交付彩禮10萬元,雙方父母均在場見證,張某與黃某遂確定婚禮日期。但之后黃某不同意結婚,張某要求黃某返還彩禮及禮金等,雙方商談未能達成一致。庭審中,黃某提出雙方已經協商過彩禮僅需退還一半,而其已退2萬元,故還需退還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黃某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故張某一家向黃某給付的彩禮,黃某應予返還。因黃某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已就款項返還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故對于其要求減半返還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而雙方在戀愛期間產生的贈與,應當結合贈與主體、贈與對象及贈與場景綜合考量,不能一概認定為彩禮。對于張某要求黃某返還長輩見面禮、參加對方親屬婚禮的禮金等,不符合彩禮的內涵,不應認定為彩禮,故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張某退還彩禮8萬元,并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