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冷翠華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向財產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修改稿)》(以下簡稱《通知》)并征求意見。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互聯網財險的準入門檻有所降低,但對可回溯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業內人士認為,互聯網保險是發展普惠保險的重要路徑,規范監管將促進行業實現更好發展。
展業須至少滿足兩大要求
《通知》明確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通知》降低了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門檻,從此前的五方面具體要求縮減為兩方面: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滿足前述經營條件的,應立即停止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降低門檻可以讓更多公司有機會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分析道,這應該是監管部門采納了業界的反饋意見。根據上述門檻要求,大部分保險公司可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但根據目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綜合評級,有十余家財險公司暫時無緣該項業務。
同時,《通知》對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險業務的準入門檻也進行了調整,新增要求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為全國性機構,同時機構自身符合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可回溯管理的相關要求。北京排排網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帆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知》對中介機構的資質條件、合作方式、信息安全措施、責任劃分等方面進行規范,以保障保險業務的合法性、透明度和風險控制。
在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方面,《通知》提出,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區、市)。但除非滿足特殊要求的公司,嚴控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工程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地方。
從目前互聯網財產險的險種來看,家財險、意外險、旅游險、退貨運費險等險種居多。楊帆認為,隨著行業的規范發展,未來還將有更多創新型互聯網財產保險產品面世。
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表示,互聯網保險是推動普惠保險發展的最佳選擇,是保險業通過普惠保險踐行普惠金融的最佳實踐。近年來,我國財險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通知》對推動財產保險業向數字化和智能化轉型進行了規范,將為財產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大動能。財險公司要借助互聯網和金融科技的力量,讓科技保險、普惠保險、數字保險等實現更好發展。
在具體的業務監管方面,《通知》強化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除了自身要規范經營,還必須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并“切實做好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可回溯管理。”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規范業務經營。建立統一的合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并實施名單制管理。
同時,對于依托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合理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科學厘定保險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不得通過高定價、高費用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一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較為典型的案例是,保險公司依托特定場景銷售的航意險等險種,此前就存在費用畸高的問題。
對于互聯網保險經營非常重要的風險控制、數據安全等,《通知》皆有相應規定。例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核心風控應確保獨立有效,不得將影響風險管理的核心業務環節委托給非持牌機構,不得僅依托合作機構數據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及控制。同時,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規范數據收集使用,強化數據全流程管理,明確合作機構在數據采集、加工、存儲等方面的責任邊界。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也有很強的針對性。根據此前監管機構披露,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的外包服務發生多起安全風險事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網絡和數據安全、業務連續性造成一定影響,暴露出相關機構在外包服務管理上存在突出風險問題。
此外,《通知》要求,對于已經開展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不得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楊帆認為,新的監管要求有助于提升市場透明度和穩定性,保障消費者權益,進一步促進互聯網財產保險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