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少網絡游戲玩家而言,“惡意找回”和“找回人員”,是讓人頭疼的“灰色地帶”。
所謂“找回人員”,是指將自己持有的游戲賬號出售后,又通過實名認證、郵箱或手機號碼等渠道惡意找回的一類群體。這其中有法律意識淡薄的個人玩家,也有專門靠賬號找回牟利的不法團伙。
“這些‘找回人員’身上比較突出的特點,就是不懂法。”從事相關線下追責工作已三年的金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接觸過的“找回人員”,幾乎都帶有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不會有太嚴重的后果,“實際上哪怕1塊錢也涉嫌構成盜竊了。”
▲創意配圖:實名制游戲 圖據IC photo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劉雅瀅律師表示,民法典對于虛擬財產的相關規定,“是明確了把數字資產作為財產進行保護,在沒有單行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目前我們對數字資產的保護,可以依照普通法里面關于財產或者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針對游戲賬號“惡意找回”現象,劉雅瀅表示,這類行為無疑具有法律風險:從民事角度看,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從刑事角度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實名驗證機制把已經轉讓的虛擬財產拿回,可能涉嫌盜竊罪或詐騙罪,“我們看到不少案例,對這類犯罪認定為盜竊罪,也有的認定詐騙罪,要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刑事追責。”
01
有人對“找回人員”線下追責
12月6日,金先生所在的一家專門從事游戲賬號交易的平臺發布了一條視頻,記錄其近日一次線下追責的過程。
視頻顯示,金先生和同事們前往山東某知名大學尋找一王姓學生,后者有可能“惡意找回”了一個價值280元的游戲賬號。抵達該校后,金先生一行人卻被告知王同學已經“不上學了”。經過輾轉尋人,金先生和同事們在街邊見到了王同學。
王同學表示,他曾經刷到過“惡意找回”相關的追責視頻,知道自己這一行為的后果,“我做了我肯定都知道,我擔責任就行了。”他同時自稱已退學,進行“惡意找回”是為在網上結識的朋友“湊錢”。
就在金先生等人打算進一步追問時,王同學的母親出現了。在她的講述里,王同學并不是主動退學,而是被學校開除。至于兒子替所謂網友“湊錢”的事,這位母親似乎并不知情,她還將金先生等線下追責人員當成不法分子,撥打了報警電話。
民警到場后,雙方誤會解開,王同學終于說出了其“惡意找回”賬號的前因后果——不久前,他通過某游戲結識了一名網友,對方向他借錢,稱可以“借50元返1000元”,而且還能帶著他“發財”。信以為真的他不僅把“惡意找回”賬號的280元給了對方,還把自己的學費、生活費等近萬元財物都給了這名網友。
12月26日,據一名當日處警民警介紹,因涉嫌盜竊,王同學已被處以拘留5日的處罰;至于其疑似遭網友詐騙一事,由于王同學本人及家屬都沒有報案,公安機關暫無法介入,“問那個網友是什么情況,他也沒說。”
▲王同學“惡意找回”賬號一事此前的相關受案回執。受訪者供圖據金先生介紹,在其從業生涯中,“很多人對‘惡意找回’賬號觸犯法律這件事沒有清晰的概念”;而另一方面,部分受害者也不清楚遭遇賬號被“惡意找回”后,可以采取法律途徑維權。
四川的李女士今年7月通過某交易平臺購買了一個價值290元的游戲賬號,被對方“惡意找回”。這是她第一次遇到這類狀況。12月21日,她向記者回憶,當時在發現登錄不上賬號后,她立即向平臺方進行申訴,由于申訴及時,交易資金被平臺方凍結后追回。工作人員告訴她,對方曾兩次明確表示拒絕還錢,“如果沒有凍結,騙子第一時間拿到錢轉走可能就追不回來了。”
▲李女士的申訴記錄。受訪者供圖紅星新聞記者詢問李女士,是否考慮過采取報警等途徑,李女士回應稱,“我的金額太小了,就不到300塊,說實話沒想過報警,能找回來就找,找不回來就自認倒霉。”
通過網絡檢索,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國內法院在多年前就曾對找回出售賬號的違法行為作出過判例。據中國法院網文章,2019年12月,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惡意找回游戲賬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裁定被告人左某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02
龐大的市場與“灰產”
金先生的同事孟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其平臺進行的市場調查,游戲賬號交易主要目標用戶年齡多為“18歲到25歲”,與此同時,進行“惡意找回”行為的“找回人員”也集中在這一年齡段內。
在孟先生看來,隨著游戲產業的發展,包括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內,國內圍繞游戲行業產生的服務市場還將繼續擴大,“現實社會需要有開飯店的、跑出租車的……各種各樣的角色,復制到虛擬世界也一樣。只要有消費者,就必然有服務者。”
研究機構前瞻產業研究院于2023年12月發布的《2023-2028年中國虛擬物品(游戲)交易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規劃分析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中國虛擬物品(游戲)交易行業市場規模將突破190億美元,這一數字到2027年有望提升至320億美元。另據國際研究機構Credence Research分析,中國虛擬物品(游戲)交易行業市場規模已占全球約25%的市場份額。
伴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圍繞游戲服務的灰產鏈條也悄然滋生。就在近日,B站12萬粉絲的UP主“欣賞哥哥”劉某涉嫌詐騙一事,引發不少網友討論。在受害人陳述中,劉某曾以開展所謂“包增幅”“慢充”等業務的名目套取資金。據知情人透露,劉某還和一些個體“號商”(游戲賬號販賣者)有所來往,進行賬號交易的相關活動。
作為游戲賬號交易的重要場景之一,各類交易平臺也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孟先生介紹,此前其團隊曾前往甘肅省對某“圈號”詐騙團伙進行追責。孟先生解釋,所謂的“圈號”,是指通過非法手段騙取游戲賬號,并依靠這些游戲賬號牟利。
就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前,孟先生剛剛收到甘肅省和政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該“圈號”團伙共作案11起,涉及金額109181.79元。因構成詐騙罪,該案年僅19周歲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相關刑事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判決書中寫明,詐騙來的10萬余元此前已被“圈號”團伙揮霍一空。對于這個團伙,曾前往現場進行追責的金先生同樣印象深刻,“不僅騙人家號,受害者去找他,他還把受害者手機拿走去擼網貸。”
孟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實務當中,類似的情況并不鮮見,絕大多數涉案人員都很年輕,“主要是些輟學的年輕人,騙了錢之后還當作炫耀的資本,甚至有些極端的家庭,看孩子掙了錢,覺得是個來錢的方法,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03
“曖昧”的賬號歸屬
除了灰黑產,在賬號交易過程中,還有一個長期存在的法理問題不容忽視——游戲賬號的所有權。
孟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不少游戲賬號交易平臺制定相關合同時,都會將賬號使用權作為約定的核心,以此規避對賬號所有權問題的爭議。
對此,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雅瀅解讀道,現階段,許多互聯網企業都在用戶協議中約定服務提供者擁有賬號的所有權,用戶僅具備使用權。對這一問題,國內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用戶協議屬于格式條款,在法律實務中存在“可能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作為大眾生活中最常見的虛擬資產之一,游戲賬號、社交賬號等關聯多方權利。劉雅瀅表示,這些賬號都要經過實名認證并獲取用戶的個人信息,與用戶的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權利相關,還可能涉及用戶的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性權益,受個人信息保護法及民法典相關規定的保護。
從互聯網企業的角度,這些賬號在使用過程中則有可能和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程序著作權、美術作品著作權,以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產生關聯。另外,互聯網企業收集了大量數據,還涉及到企業的數據資產、商業秘密等相關權益。
在劉雅瀅律師看來,對賬戶交易進行限制,或者將賬戶所有權歸屬互聯網企業,“比較符合實名制的監管要求”。她認為,通過這種劃分方式,可以減少未成年人通過購買賬號逃避使用限制的問題,“屬于必要合理的限制,我們不能只看一方面的利益歸屬,應該看它對解決社會問題實際上起到的作用。”
曾長期供職于國內某頭部游戲廠商的陳先生(化姓)則表示,從技術角度來看,改變游戲賬號綁定的實名認證信息并不困難,“其實只是把賬號里的基本信息給修改了,難度上類似于改賬號名稱、密碼之類。”
陳先生以國內某擁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頭部大廠為例,進一步解釋稱,據他了解,該公司接到過許多由于賬號交易導致的糾紛,其中就有涉及“圈號”的案例,“賬號交易如果要換綁,復雜的點不在技術,而是驗證換綁這個行為本身合不合法、合不合規,判斷換綁的身份是否屬實,這些對游戲廠商來說很難。”
據陳先生介紹,對于如何規范賬號交易行為,部分企業摸索出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機制:不對賬號所有權、使用權進行變更,而是將游戲數據從不同賬號間進行遷移。對此,陳先生解釋稱,這么做的好處在于省事,“你可以理解為把虛擬財產直接轉移到另一個賬號當中。”
04
新規或限制企業形成“壟斷”
約定賬號所有權歸屬游戲企業,在孟先生看來,是某些游戲公司的一種表態。據他觀察,游戲公司對賬號交易的態度并不一致,“目前頭部公司有支持的,也有反對的,可能還需要時間和空間去完善機制解決爭議。”
站在游戲公司的角度,陳先生坦言,這些相對消極的態度不僅基于擔心程序上的復雜和相關的法律風險,也有經營角度的考量,“大多數游戲存在貶值比較嚴重的情況,比如你可能充五萬塊錢之后,過一兩年賬號只能賣幾千甚至幾百塊。”
他進一步解釋道,過于活躍的玩家間進行賬號交易,可能影響游戲的納新能力,新玩家要獲得更好的游戲體驗,可以通過低價購買老玩家的賬號,而不是再“氪”相同的錢從頭開始,“降低了玩家的進入門檻和充值數額,一些企業是不愿意看到的。”
相反,對于數值平衡較好,游戲內道具、裝備貶值幅度相對不高的游戲,自有交易平臺則代表著持續的可觀收入。陳先生指出,交易賬號一般需要繳納手續費,有足夠龐大的用戶群體的企業,會更傾向于自己創造一個平臺,將生產、定價、交易等環節的利潤握在手里,“相當于不斷地在賺錢,一直在循環。”
2023年1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二十五條提出,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截圖(部分)
在陳先生看來,這一規定是對企業可能形成“壟斷”的限制——游戲企業創造了游戲道具、裝備、角色等虛擬資產,如果再直接參與到這些虛擬資產的定價、交易環節,很可能產生監管上的問題。反之,引入其他主體介入,更有利于形成多方監管、互相制約的局面。
同時,陳先生也認為,上述草案對于第三方交易平臺有一定的利好作用,“有的人會認為游戲企業開設的交易平臺不合法,第三方平臺更加合法了。”
陳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就他在行業內的感受而言,游戲賬號作為個人的虛擬財產,其交易行為有必要受到政策合理引導,有關部門也應該對其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加強治理,“讓用戶能夠變為活水,而不是說這個賬號我不玩就廢掉了,這樣也能保證游戲的活躍度,讓游戲行業持續發展。”
05
虛擬資產的法律空白
如何進行更有效的監督與治理?在劉雅瀅律師看來,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需要被提上議事日程。相較于一般意義上的個人財產,虛擬資產存在于網絡之中,對這種數字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方式方法,劉雅瀅認為,不能按單一的資產進行處理。
據其介紹,虛擬資產涵蓋范圍廣,錄音、影像資料,甚至一個圖片都可以被視為虛擬資產。與此同時,這些虛擬資產容易被生成、被復制、被篡改、被獲取,劉雅瀅強調,這些特點會導致虛擬資產“權屬認定比較難,價值評估也很難,管理、保存、儲存、保護都比較難。”
綜合所接觸到的案例,劉雅瀅表示,虛擬資產究竟按照物權、債權還是知識產權,又或新型的財產權益進行保護,仍需要進行明確細化和深化,“有的判決認為虛擬資產依托于運營商,是基于對運營商的合同權利;有的判決認為它具有價值,確定了虛擬資產的物權屬性,合同權利和物權所適用的法律關系、對應的規范不同,司法保護也不一樣,就會導致定性的偏差。”
另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對虛擬資產的估價如何進行、誰來進行。在涉及虛擬資產分割、賠償相關案例中,價值是影響裁定的重要因素。劉雅瀅稱,據其觀察,虛擬資產的價值認定相較于實物財產更困難,“實物財產價值的確定和評估,有專門的評估機構,但針對虛擬資產,我自己了解過,現在國內還沒有權威機構可以進行評估。”
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香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她的經驗,在涉及虛擬資產的價值認定中,主要的困難在于缺乏完整的評估體系,缺乏市場價值作為參考,且需要參考多種復雜的因素,譬如人身依附性、智力勞動、知識產權、影響力等。
對于司法實踐中現有的虛擬資產價值認定標準,浙江富奧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思雯介紹稱,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多個標準:以玩家從運營商處購買時的官方價格進行計算;按照游戲公司創造或購置同等虛擬資產所耗成本計算;以購買虛擬資產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以及由中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等。
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嚴文凱律師表示,這些現有的虛擬資產價值評估標準,在實務中存在局限,“游戲市場,尤其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經常波動,貶值、升值都是常見情況,這會為價值認定帶來影響。”另外,在嚴文凱律師看來,用戶對游戲賬號的投入,不僅包含充值等可見的投入,也包含時間、精力等無形投入,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嚴文凱律師強調,完善虛擬資產價值認定的相關機制,對相關法律實踐有重要意義,“比如刑事案件中,需要按照損失金額來區別有罪和無罪,這個影響就非常大”。劉雅瀅律師也表示,虛擬資產的價值評估不僅有社會經濟活動的需求,也有司法需求,她認為司法機關可以從互聯網權威人士當中找了解互聯網企業、數字經濟、虛擬資產的人或機構進行相關價值評估,“這樣價值的認定會更公允。”
游戲賬號交易一線的賬號交易平臺方,也意識到了價值認定的重要性。另一家游戲賬號交易平臺從業者崔先生介紹,由于游戲賬號的價值沒有確定的衡量標準,對“找回人員”進行執法時,某些地區的公安機關無法確定處罰力度,需要由平臺方協助進行價值認定,但部分物價局目前無法對這類虛擬資產進行評估,“合同上面規定的金額會起到參考作用,包括交易信息的聊天記錄、打款記錄,但也只能證明交易意愿,不能起決定作用。”
而孟先生所在的平臺則在嘗試通過建立行業機制的方式,形成一套可以提供更大參考價值的評估機制。孟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正摸索通過AI、專業鑒定師等方式,協助用戶對交易賬戶進行價值評估,“但現在我們鑒定的價格也只能作為一個參考。”
孟先生透露,目前他們也在與司法鑒定機構展開合作,根據其提供的一份山東品尚司法鑒定所開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23年8月29日,孟先生方面委托該鑒定所對某手機游戲的賬號價值進行鑒定。在這次鑒定中,采用了《數字化設備證據數據發現提取固定方法》《電子數據法庭科學鑒定通用方法》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據孟先生介紹,這類鑒定結果現階段只能作為起訴、立案的附屬材料,增加案件處理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