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領域迎來重磅新規。近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后,在金融領域推出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的首部行政法規。
新規出臺恰逢其時
非銀行支付業務隨著我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的興起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截至2023年9月底,全國共有185家非銀行支付機構,2022年全年處理支付業務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占全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八成和一成,日均備付金余額超2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移動支付居世界領先水平,有效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推動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斷開其與商業銀行直接連接,督促大型支付平臺企業支付業務整改,防范風險隱患,取得積極成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但同時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違規挪用用戶資金,泄露或者不當采集、使用用戶信息;個別支付機構鋌而走險,為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等。
此次《條例》的出臺對于促進行業良性競爭和健康持續發展恰逢其時,為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構建了新的支撐。財付通總經理鄭浩劍對記者表示,《條例》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從原先的部門規章提升為行政法規,標志著支付行業有了根本性法規,有利于強化行業監管;另一方面順應了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變化趨勢,為規范支付機構的合規經營奠定了堅實基礎。
“《條例》根據現有的業務實質,進一步明確了支付業務規則,確定支付業務新的分類方式,提升了支付服務質效,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錢袋寶總經理劉曉東說。
支付清算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構筑了非銀行支付業務監管的基礎框架和主體內容,必將進一步推動非銀行支付服務的全面、科學監管,為行業有效防范化解風險、切實服務實體經濟,形成高質量發展格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重新劃分業務類型
《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等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支付業務類型進行了重新劃分,非銀行支付業務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種類型,但是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支付業務。
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三類。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此前按照三類業務劃分的模式,僅通過介質來判定和規范相關支付業務的邊界,已經與支付行業的多渠道融合發展現狀不相匹配。”博通咨詢金融行業資深研究員王蓬博說。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的分類方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于防范監管空白。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二是避免監管套利,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新的分類方式基于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征,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于統一資本等準入條件和業務規則要求,消除監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環境。
“支付是典型的雙邊市場,發卡機構、客戶和收單機構、商戶為天平的‘雙邊’,與‘單一市場’不同,雙方互動程度決定了支付市場活力和規模效應。”中國建設銀行有關負責人認為,《條例》將業務類型明確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基本映射發卡和收單“雙邊”。
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條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將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
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安排?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注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準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制。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
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于《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中國銀聯有關負責人認為,《條例》一系列規定有助于進一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增強社會公眾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信任度和對支付服務的滿意度。
“保護用戶權益是《條例》關注的重點,支付寶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把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和經營戰略中統籌謀劃,扎實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水平。”支付寶公司副總經理封俏表示。
□ 本報記者 馬春陽(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