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8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日起施行。《意見》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置于首位,同時對醉駕情節輕微的初犯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不僅關注醉酒危險駕駛犯罪的刑罰懲治,也注重因醉駕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嚴重犯罪的刑罰懲治,堅持綜合治理,重視源頭治理、綜合施策。
統一執法標準 完善醉駕治理體系
《意見》著力解決各地醉駕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夠統一、處理不夠均衡問題,統一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起訴、量刑等標準,確保執法司法更加規范。比如,《意見》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明確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以及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標準和情形,規定罰金刑的起刑點和幅度。
《意見》進一步嚴密醉駕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網和規則體系,依法治理醉駕的操作性更強。比如,《意見》細化醉駕案件證據收集、審查采信規則,對于血液樣本提取、封裝等環節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補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規則,確保不枉不縱;明確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行為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意見》充分考慮醉駕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后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比如,《意見》在“2013年意見”規定的8項從重處理情形基礎上,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毒駕”“藥駕”等7項從重處理情形。
12月24日晚,山西運城市夏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開展酒駕夜查專項整治行動。圖片來源:山西運城交警
“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責任”
《意見》將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適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同時,也將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昆明市官渡區檢察院指出,《意見》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雙模式確定入罪標準,統一和規范了立案、起訴、緩刑、罰金刑、行政處罰等標準。新檢驗標準是為進一步完善檢驗檢測方法,完善檢驗檢測依據而制定,不涉及公安交管部門對酒醉駕標準的認定,不涉及現有酒醉駕處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被部分網友誤解為“放松管理”。
對此,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表示,“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約占據刑案1/3的體量,嚴重占用司法資源,且存在“一律入罪一刀切”的弊端,《意見》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案件具體情節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但“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責任”。《意見》第二十條明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雖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公安機關亦應當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一罰了之”不是治本之策 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打擊懲罰不能放松,但“一罰了之”不是治本之策。《意見》提出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喝酒不開車”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提示函等機制,加強協同治理;加強對涉案人員的教育、矯正,防范再犯,從而加強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
邯鄲交巡警在日前發布的科普文章中提示,酒精會麻痹人體機能,包括視野縮窄、反應變慢、觸覺遲鈍、判斷能力變弱、易疲勞等,存在極大交通安全隱患。
南京交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每個人的酒精代謝能力不一樣,喝了同樣多的酒,體內酒精含量可能不同,飲酒量、酒精種類、攝入食物的結構等,都可能對血液中的酒精閾值和代謝產生一定影響,不能輕信套用別人“安全飲酒”的所謂“經驗”。
酒后駕車是危險且不負責的行為,為了出行安全,為了全家人的幸福,廣大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杜絕酒后駕駛,做好守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編輯:彭瑤
編審: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