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吳浩亮 陸瑤/“新聞坊”微信公眾號
12月15日起,上海優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首套房商貸利率下限調整為不低于相應期限LPR減10個基點,二套房商貸利率下限調整為不低于相應期限LPR加30個基點。
貸款利率調整,意味著購房者的購房成本大幅降低。政策一出,持幣觀望的買房者肯定拍手稱快——但簽訂買房合同不久的購房者就有些“胸悶”了。與政策紅利“擦肩而過”,就要多付不少真金白銀……
不過,記者了解到,目前有多位新盤的購房人,在新政出臺前剛買房,卻可以享受到新政調整后的新利率。難道買房還能像網購那樣買貴了“退差價”嗎?
最近,前灘某樓盤的購房者劉先生反映稱,據他所知,有部分在新政出臺不久前買房的業主已經收到銀行通知,稱可以重簽貸款合同。“上海有其它樓盤已經在調整首套房貸款利率了,已經放款在還貸的樓盤也有在調整的。”
本文圖片均為“新聞坊”微信公眾號 圖開發商的銷售人員也向記者證實,確有購房者與銀行重簽合同,也有樓盤正在積極與銀行溝通中。
而今年6、7月份購買同一樓盤房屋的劉先生,卻沒有等來“好消息”。“銀行反饋說內部在討論,還沒有正式通知出來,他們沒有說不適用這個政策,我們向主管部門反映,主管部門說收到了很多業主的投訴,都是反映這個情況。”劉先生說。
那么,像劉先生這樣與新政“擦肩而過”的購房者,究竟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與銀行重新簽訂貸款合同,享受新利率呢?
記者以購房人的身份致電了幾家網傳可以與銀行重簽貸款合同的樓盤。相關樓盤的業主和開發商銷售向記者進一步透露,部分購房者之所以能與銀行重簽貸款合同,是由于此前相關的銀行涉嫌違規放貸。
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如果在結構封頂前就發放貸款,銀行就涉嫌違規放貸,老合同就可能被判定無效;而新簽訂的合同,就能按新政策的貸款利率來執行了。
得知可以這樣“操作”,劉先生表示,有航拍視頻能證明銀行放款時,自己購買的樓盤并沒有結構封頂,但業主卻沒能享受到新政策。“6月底我們通過很多業主的航拍,都能夠確認是沒有封頂的。”劉先生說。
劉先生提供的放款通知,證明6月27日已放款。
業主拍攝的照片顯示,7月30日樓盤尚未封頂。
以此為證據,劉先生與銀行進行了交涉,但結果卻并不如意。銀行工作人員稱,銀行放款,是因為拿到了樓盤的竣工監理月報,據此認定為已封頂。
劉先生表示:“你們是不是沒有去現場看?因為我們(業主)去現場看了都沒有(封頂)。”對此,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個事情我們也解決不了,分行一旦討論好以后,不會讓你們(業主)來問我們的,而是我們會主動來告訴你。也不會拖太久的,因為這也不是你一個人的事情。”
無獨有偶,今年10月初購買徐涇鎮某樓盤房屋的張先生,也能證明12月12日銀行放貸之前,該樓盤并沒有封頂。張先生稱:“當時確實是拿到封頂報告了,所以才放款的,但后來有業主去現場看拍照取證,樓盤實際上沒有封頂。不知道開發商通過什么途徑拿到的報告。住建委回應是,這個不屬于他們管轄范圍,說這應該由銀監會下屬銀行去核實有沒有封頂。”
12月下旬,記者前往張先生所購買樓盤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的確沒有封頂。隨后,張先生告訴記者,銀行方面已確認會與業主重簽貸款合同,銀行對此前在結構封頂前放款的貸款合同也正在梳理中。
這樣看來,業主是否能與銀行重簽貸款合同,涉及兩個時間節點——樓盤封頂和貸款放款。貸款放款時間很好確定,但樓盤何時結構封頂,對于這個時間點,開發商、業主、銀行方面可以說是各執一詞。
以徐匯區某樓盤為例,今年11月的監理報告顯示,2號樓和4號樓將于11月底結構封頂,實際封頂時間未明確。根據12月初業主們拍到的照片,樓盤仍在進行工程作業。銀行方面是以監理報告上的11月底為準,而業主認為應該以實際現場進度為準。
有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在發放貸款事項上,開發商更為強勢,銀行為了爭取合作,往往會無奈配合其違規放款要求。“開發商要求回款,會讓我們快點放款。我們有業績要求,很弱勢的,只能按開發商的要求放款。另一方面,我們沒有這個專業能力去質疑開放商的鑒定報告是不是對的。假如質疑他,這不就相當于說我們跟開發商鬧掰了嗎?”某銀行客戶經理告訴記者。因此,買到違規放款房屋的購房者能否重簽貸款合同,也需要開發商和銀行進行協調。
對此,上海鼎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山表示:“有些開發商原先為了回籠資金,讓銀行過早放貸給了客戶。這部分客戶現在變成由于過早獲得貸款,沒有獲得這次政策紅利。我認為,這一部分(責任)開發商一定要跟銀行及時協商。”
據了解,目前已有大量新政前放貸的首套房業主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但他們得到的回復基本都是“繼續等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