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史曉寒)新京報記者獲悉,日前,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內討薪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王東是一家公司門店的員工,工作期間因為薪資支付標準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與公司法人代表李南產生爭議,因此離職。但離職時有部分工資尚未支付。王東多次聯系公司,要求支付未結清的工資,但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一直避而不談此事。
討薪心切的王東一氣之下,在有200余名人員的工作微信群里發布了門店欠薪引發多起勞動糾紛,現已經閉店的信息,并且還在群內發了紅包吸引群友圍觀。在看到王東發布的內容后,公司法人代表李南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將王東訴至法院,要求王東登報公開道歉,恢復自己的名譽。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公司的確因工資問題,引發了幾起勞務糾紛,且在王東發布相關信息前,該公司已經遣散了所有員工,提交了線上注銷申請,并完成了稅務注銷。因此王東關于閉店的表述符合事實,也并沒有使用誹謗、侮辱性言辭,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同時,李南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王東的行為導致自己的社會評價降低以及其他客觀損害后果,僅憑個人的主觀感受不足以認定王東的行為產生了貶損自己名譽的結果。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南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解析,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社會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在社會和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名譽對每一個公民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一個人的名譽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財產,如果名譽權被損,應通過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這項特殊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法人享有名譽權。自然人對其自身屬性和價值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享有保有和維護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法人的名譽權系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一旦在法律上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謴兔u、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