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以其購買的高冰種翡翠原石開出的品質不符合約定為由,向賣家索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賣家不對翡翠原石的品質承擔責任,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韋某某此前曾多次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被告包某經營的某直播間店鋪購買翡翠原石,亦曾將其中兩塊原石委托店鋪加工成成品。2021年11月27日,原告韋某某再次在被告包某經營的直播間購買一塊名為“天然翡翠緬甸原石直播間 高冰種 飄花陽綠手鐲老坑半明料玉石”的翡翠原石,價格為30000元。原告下單并付款后委托被告將其購買的翡翠原石加工成手鐲飾品,直播間客服詢問原告“是否需要對原石進行‘扒皮、開窗、破窗、切’的處理,因影響商品二次銷售,本店將不支持退換貨”,原告回復“確認扒皮”后,被告根據原告的委托對翡翠原石加工做成手鐲飾品,并將手鐲及剩余材料郵寄給原告。收到手鐲及剩余材料后,原告認為并非其購買的高冰種翡翠原石材料加工出來,申請退貨退款未果后,遂起訴被告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400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誤工費18000元。關于原石的材質、品質,原告表示“在直播間承諾是高冰種翡翠,沒有證據證明,直播的時候沒有錄屏”、“按照直播間主播說的,這一塊原石做出來的手鐲價值高于30萬元,但是收到手鐲后,發現品質與主播說的完全不一樣。”而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辯。
原告主張其購買的翡翠原石“材質與商品描述不符”,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對原石的材質、品質給出承諾。根據舉證責任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僅表示“在直播間承諾是高冰種翡翠,沒有證據證明,直播的時候沒有錄屏”,但在被告未答辯認可的情況下,原告仍應進一步舉證,其未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其該項主張應不予認可。本案交易模式實為翡翠行業通行的交易方式——賭石或賭玉。
根據資料顯示,賭石或賭玉是指在玉石交易的過程中,由于礫石表面有一層風化皮殼的遮擋,看不到內部的情況,人們只有根據皮殼的特征和在局部上開的“門子”,憑自己的經驗來推斷賭石內部翡翠的優劣。這就使得翡翠原料交易中,對翡翠原料品質的鑒別成為一件頗為困難的事情。這樣的交易頗似賭博,誰也沒有必勝的把握,就是經驗老道的行家,也難免有看走眼的時候,頗具風險性,行業內有“神仙難斷寸玉”的說法,所以人們將這種商業行為稱為賭石。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店鋪多次購買原石,顯然知曉翡翠行業的這一交易模式,案涉翡翠原石經原告“確認扒皮”后方才加工,原告對該交易模式亦已認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關于對標的物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被告未對原石品質給出承諾,即雙方未對翡翠原石的品質達成協議,根據翡翠原石行業的交易習慣,原石開出的翡翠品質優劣與賣方無關,被告不對翡翠原石的品質承擔責任。綜上,賓陽縣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買賣翡翠原石與其他常見標的物的買賣有所不同。翡翠原石的出售價格很多時候并非其真正的價值,其真正價值有待于打開原石確認翡翠的品質來確定。因此購買翡翠原石并非購買者的最終目的,其真正目的實質上是期望所購買的原石能夠開出高品質的翡翠,并借此賺取高額利潤。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買賣翡翠原石,但在交易之前,買賣雙方都不知道翡翠原石的品質,否則賣方也不會以較低的價格將原石出售。買方只有根據原石皮殼的特征和賣方在局部上開的“門子”,憑自己的經驗來推斷原石內部翡翠的優劣。部分購買者因原石開出的品質未達到預期而起訴賣方索賠,本案即屬于此類情況。雖然翡翠原石交易與其他常見標的物的交易有所不同,但同樣具備“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這一買賣合同的本質特征,仍然要遵循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法官提醒,法律并未禁止賭石交易,但根據自甘風險原則,當事人自愿以風險賭利潤的,則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行承擔。
【來源:賓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