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芳32歲,23歲大學畢業后參加工作,幾經工作變換,4年前入職一家投資集團工作,擔任項目經理。今年元月份感覺腰痛并伴有紅色的尿液,經診斷不幸患上慢性腎炎,經過醫院一段時間治療后,癥狀消失,但醫生說腎臟的功能已經受到了損傷,需要至少六個月的休息治療。
袁芳自生病以來,一直按公司規定提交醫院證明請病假,今年4月份單位要求其返崗,如若不能返崗,將與她解除勞動關系。袁芳非常喜歡現在的工作,如果去上班,治療尚未結束,中途放棄治療,醫生說有可能落下后遺癥。
袁芳咨詢律師,如果不及時返崗,企業是否能和她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回答:1、袁芳的醫療期是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2、企業不能圍著一個員工轉,如果醫療期期限到了,員工無法返崗 企業可有償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據上述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5、若員工未能辦理病假手續且繼續缺勤,公司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并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解除合同前,公司應足額支付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