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
私下與肇事方和保險公司
達成了和解協議
但后期發現傷勢較重、賠償金額少
還能反悔嗎?
請看法院審理的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
項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某路口時
與步行過馬路的魏某相撞
導致魏某受傷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
項某負事故全責
魏某無責
事故當天魏某住院治療
被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
2022年8月4日
項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
與項某、魏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
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
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付
魏某醫療費(含后續醫療費)
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各項損失共計 43500 元
并約定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
就魏某的交通事故
保險賠償義務即履行完畢
項某、魏某不得以任何形式
要求保險公司另外履行
其他任何賠償義務
2022年9月7日
保險公司支付魏某43500元
此后魏某發現自己傷勢較重
申請對其傷殘程度及誤工
護理、營養期限進行鑒定
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誤工、護理、營養期限
分別評定為150日、90日、60日
2023年7月25日
魏某以“保險公司故意隱瞞
其傷情有可能構成傷殘的情況
造成其重大誤解
才簽訂了協議”為由
將項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請求撤銷前述和解協議
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1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的和解協議是
基于交通事故產生的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
對原告損失的賠付
是在不確定的情形下核算的
未向事故雙方當事人充分告知
魏某構成傷殘的可能性
未計算由此產生的殘疾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增加的費用
在協議中約定賠付的數額為43500 元
而法院核定魏某的實際損失達14萬余元
兩者相差較大
魏某在簽訂和解協議時
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
及賠償數額存在重大誤解
導致結果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魏某請求撤銷上述和解協議
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判決保險公司
在已支付43500元的基礎上
另需向魏某支付9萬余元
雙方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齊克功 禹州市法院
民二庭員額法官
發生交通事故后
當事人可以在
自愿、合法的前提下達成和解
但應慎重簽署和解協議
達成和解前應對傷情等事故后果
有較為全面、準確的了解
以避免因誤判而事后“反悔”
確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請求撤銷和解協議
來源:禹州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