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10月26日,黃某入職A餐飲公司,擔任門店收銀員。2016年8月3日,黃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繼續在A公司工作。其工作地點、工作模式、工資發放主體等均沒有變更。由于黃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5年,故其未辦理退休手續,也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2019年7月起,黃某的工資由B人力資源公司發放。
2021年11月1日,B公司要求與黃某簽訂勞務合同,被拒絕后向其發送《勞務關系終止通知書》,但黃某不予理睬,仍正常在A公司上班。
2022年3月8日,黃某前往門店上班被A公司拒絕入內,遂向A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A公司2009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以黃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后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未有證據顯示A公司為黃某辦理了退休手續,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從黃某提交的工資單、截屏、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服、工作牌等證據來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具有高度蓋然性。2021年11月1日之后,黃某的工作情況均未改變。2022年3月8日,工作人員告知黃某終止協議,拒絕黃某繼續上班。因此,可認定2022年3月8日,A公司解除了與黃某的勞動關系。故本院認定2009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唐毅律師點評
根據上海市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滬高法[2009]73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均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放棄行使該項權利,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的,且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則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將繼續存續。
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應當對員工多加關心,待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或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如需繼續用工的,也應及時簽訂勞務協議。
(勞動報 唐律)
來源:中工網